法國環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法國環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法國環境法典-第四至七卷》是2020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莫菲,本書圍繞面對可能前行、可能轉折、可能返回的環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國外先行者的路線圖,鼓勵研究參照系、重走經典線,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綠色路標展開講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環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 作者:莫菲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4375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之所以將環境法典稱為“綠典”,是希望為我們的路標塗上*鮮明的底色,為每個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識度。面對可能前行、可能轉折、可能返回的環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國外先行者的路線圖,鼓勵研究參照系、重走經典線,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綠色路標;也總結中國的經驗,鼓勵漫漫長路上下求索,逢山開路、遇水搭橋,為開闢康莊大道設定綠色標識。 --呂忠梅

圖書目錄

第四卷自然遺產
編自然遺產保護
章自然遺產的保護與監測
(A)節自然遺產清單
節具有地質利益的地區、自然棲息地、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第二節控制和管理部分動植物物種的引進與傳播
分節對屬於部分本地動植物物種的樣本引進自然環境的控制
第二分節預防外來入侵物種的引進與傳播
第三分節防止某些外來動植物物種的引進
第二章自然遺產使用框架規定
節需經許可或申報的活動
第二節出於科學目的使用非馴化動物
第三節遺傳資源與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以及對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共享
分節定義
第二分節關於在本國領土內獲取遺傳資源與相關傳統知識及因其使用而產生的惠益共享的規則
段適用範圍
第二段收集庫
第三段申報程式
第四段獲取遺傳資源的許可程式
第五段使用有關遺傳資源的傳統知識的許可程式
第六段海外地方政府有權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別規定
第七段收集庫
第八段共同規定
第三分節有關利用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條例
第三章非馴化動物圈養
節持有非馴化動物的機構
第二節關於圈養非馴化動物的一般性規定
第四章自然棲息地與野生動植物保護
節Natura 2000自然保護區
第四節國家植物學研究所
第五節大區級自然空間研究院
第五章刑事規定
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處罰
第二編狩獵
章狩獵組織
節國家狩獵與野生動物理事會
第二節國家狩獵與野生動物辦公室
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基本管理
第三節省狩獵與野生動物理事會
第四節省狩獵者聯合會
第五節省際狩獵者聯合會
第六節大區狩獵者聯合會
第七節國家狩獵者聯合會
第八節其他規定
第二章狩獵區
節經認可的市鎮或市鎮間狩獵協會
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經認可的市鎮狩獵協會的設立
段應設立經認可的市鎮狩獵協會的省份
第二段可以設立經認可的市鎮狩獵協會的省份
第三分節建立方式
第四分節土地
段用於協會活動的土地
第二段被提出反對意見的土地
第三段貢獻狩獵權
第四段協會土地的改變
第五段飛地
第五分節經認可的市鎮狩獵協會章程的強制性條款
第六分節保護區與護林區
第七分節經認可的市鎮間狩獵協會
第八分節其他規定
第二節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護區
第三節海上狩獵
第四節國有財產的狩獵開發
分節國有森林的狩獵開發
第二分節公共水域的狩獵開發
第三分節公共海域的狩獵開發
第三章狩獵許可證
節簽發狩獵許可證的考試
第二節狩獵許可證簽發與驗證
分節簽發
第二分節驗證
第三分節狩獵許可證驗證方式
第四分節適用於法蘭西島的條款
第五分節適用於法屬蓋亞那的條款
第六分節拒絕和排除
第七分節適用於特定人員的條款
第三節狩獵稅分配
第四節其他規定
第四章狩獵活動
節獵物保護
第二節狩獵時間
第三節狩獵方式與方法
第四節狩獵商業化與運輸
分節永久性禁止
第二分節臨時性禁止
第五節海上狩獵的特殊條款
第六節安全準則
第五章管理
節省狩獵管理綱要
第二節農業—林業—狩獵業的平衡
第三節狩獵規劃
第四節允許捕獲量
第五節狩獵管理規劃
第六章獵物造成損失的賠償
節大型獵物對耕地與農作物造成損失的非訴賠償程式
第二節對農作物造成損失的司法賠償
第七章消除非馴化動物與捕狼隊
節行政措施
分節捕狼隊
第二分節行政逐獵
第二節個人權利
第三節銷售與運輸
第四節水利設施安全
第八章刑事規定
節刑罰
分節土地
第二分節狩獵許可證
第三分節狩獵活動
段獵物保護
第二段狩獵時間
第三段狩獵規劃
第四段方式與方法
第五段獵物的運輸與銷售
第四分節消滅非馴化動物與捕狼隊
第二節加重情節
第三節附加與補充刑罰
第二分節驗證狩獵許可證的費用
第三分節狩獵許可證收回與暫扣
段收回
第二段暫扣
第四分節暫扣駕駛證
第四節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起訴
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分節違法行為的查證
第九章下萊茵省、上萊茵省與摩澤爾省的特別規定
節市鎮領土上的狩獵行政管理
分節市鎮領土
第二分節狩獵權利用
第三分節被他人土地包圍的土地
第四分節其他規定
第二節狩獵活動
分節狩獵時間
第二分節狩獵規劃
第三分節狩獵方式與方法
第四分節獵物銷售及運輸
第三節獵物造成損失的賠償
分節一般方案
第二分節賠償野豬造成的損失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處罰
分節刑罰
段土地
第二段狩獵活動
第二分節累犯
第三分節附加與補充刑罰
第三編淡水漁業與漁業資源管理
章適用範圍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封閉水域
第三節魚類養殖
第二章水環境保護與漁業遺產保護
節一般義務
第二節魚類區系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第三節與水域相關的義務
第四節數量控制
第三章水環境與漁業資源管理
第四章捕魚者組織
第二節娛樂性捕魚組織
第三節職業捕魚組織
第五章捕魚權
節國家捕魚權
第二節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聯合體的捕魚權
第三節沿岸居民捕魚權
第四節通行權
第六章行使捕魚權的條件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特別許可
第三節河口
第四節漁業保護區與永久禁漁令
第五節銷售
第六節特殊規定
第七章補充刑罰規定
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
分節有權公務人員
第二分節筆錄
第三分節違法行為的查證
第四分節特別捕魚監督官
第四節民事訴訟
第五節處罰
分節加重情節
第四分節經認可的協會的排除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五卷污染、風險和損害的預防
序編技術風險預防高級委員會
編環保分類設施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需要取得許可、進行登記或進行申報的設施
節需要取得許可的設施
第二節需要進行登記的設施
第三節需要進行申報的設施
第四節許可、登記與申報的共同規定
第三章為既得權利的利益而運行的設施
第四章分類設施檢查與爭議
節檢查與行政處罰
第二節刑事規定
第三節保護第三人
第五章部分設施的特別規定
節採礦場
第二節危險物品地下儲存
第三節可能產生公用地役權的設施
第四節進行需要得到認可的操作的設施
第五節廢棄物清除設施
第六節適用技術風險預防規劃的設施
第八節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10年11月24日《關於工業排放的第2010/75/UE號指令》附屬檔案一提及的設施
第九節可能造成涉及危險物質的重大事故的環保分類設施
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對相鄰人群的健康與環境造成特別重大危險的設施的特別規定
第十節核活動
第十一節風力發電機
第六章財務規定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化學品、生物滅殺劑與納米材料
章化學品管制
節化學物質一般規定
第二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
第三節行政處罰
第四節刑事處罰
第二章生物滅殺劑活性物質上市監管與生物滅殺產品上市許可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過渡時期適用的國家規定
第三節依據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12年5月22日《關於生物滅殺產品上市和使用的(UE)第528/2012號條例》適用的規定
第四節檢查與處罰
第五節實施
第三章預防因接觸納米材料對健康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第三編轉基因組織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轉基因組織的隔離使用
第三章轉基因組織的有意釋放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以投放市場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有意釋放
第三節投放市場
第四節公眾參與
第四章地域生物監測
第五章檢查與行政處罰
第六章刑事規定
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處罰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四編廢棄物
章廢棄物預防與管理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可產生廢棄物的產品的設計、生產與分配
第三節廢棄物預防和管理
分節廢棄物預防與管理規劃
(乙)分節反對食物浪費
第二分節廢棄物地下儲存
第三分節廢棄物收集
第四分節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五分節廢棄物的特殊再利用
第四節廢棄物跨境轉移的特殊規定
第五節財務規定
第六節刑事規定
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分節處罰
第七節其他條款
第二章放射性物質和廢料的可持續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編關於某些工程或設施的特別規定
章危險性研究
第二章財務擔保
第四章地下、空中或水下工程安全
節工程周圍的施工
第二節風險性運輸與配送管道系統安全
第三節燃氣管道系統自有的風險或與運輸的燃氣種類變更有關的風險
第五章天然氣或類似物、碳氫化合物及化學品運輸管道系統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需要許可的管道系統
第四節公用事業和地役權申報
第六章被污染的場地和土地
第七章風險性產品和設備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經濟經營者義務
分節製造商特定責任
第二分節進口商特定責任
第三分節經銷商特定責任
第三節服務跟進
第四節授權機構
第五節行政檢查與行政治安措施
分節行政檢查
第二分節行政措施與處罰
第六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及刑事處罰
第七節實施
第六編自然風險預防
章對受到某些重大自然風險威脅的人群的保護措施
第二章可預見自然風險預防規劃
第三章其他預防措施
第四章水位上漲預報
第五章省級委員會與重大自然風險預防綱要
第六章洪水風險評估與管理
第七編噪聲污染預防
章噪聲防治
節物體噪聲釋放
第二節噪聲活動
第三節陸地交通布局與基礎設施
第四節空中交通噪聲
分節噪聲環境暴露規劃
第二分節機場環境
第三分節環境諮詢委員會
第四分節向居民提供的資助
第六節刑事規定
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章評估、預防與減少環境中的噪聲
第八編生活環境保護
章廣告、標牌與預標牌
節一般原則
第二節廣告
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聚居地範圍以外的廣告
第三分節聚居地範圍內的廣告
第四分節廣告的地方性規定
第五分節適用於某些形式廣告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標牌與預標牌
第四節共同規定
第五節場地租賃契約
第六節行政與刑事處罰相關規定
分節行政程式
第二分節刑事處罰
第二章視覺污染預防
第三章光污染預防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行政處罰
第九編核安保與基礎核設施
章核安保相關一般規定
第二章核安全局和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研究院
節核安全局總體任務
第二節核安全局組成
第三節核安全局運行方式
第四節核安全局職權
分節檢查職權與使命
第二分節其他職權
第三分節輻射緊急情況
第五節技術調查
第六節核安全局處罰委員會
第七節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研究院
第三章基礎核設施
節定義及總則
第二節設立及投入運行
第三節運行方式
第四節永久停止、拆除與退役
第五節核設施特殊類別
第六節其他規定
第七節新型或臨時核設施以及為既得權利的利益運行的核設施
第八節第三人保護
第九節其他規定
第四章基礎核設施相關財政規定
節資產建設義務
第二節基礎核設施拆除及乏燃料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國家供資評估委員會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五章放射性物質運輸及核承壓設備
節放射性物質運輸
第二節核承壓設備
第六章檢查與處罰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行政檢查
第三節行政罰款
第四節刑事規定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七章適用於核能領域民事責任的規定
節自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簽署的《〈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生效起適用的規定
第二節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簽署的《〈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生效前適用的規定
第六卷適用於新喀里多尼亞、法屬玻里尼西亞、瓦利斯和富圖納、法屬南方和南極洲領地和馬約特島的規定
編適用於新喀里多尼亞的規定
章環境保護協會認可與訴訟
第二章海洋水域與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極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適用於法屬玻里尼西亞的規定
章環境保護協會認可與訴訟
第二章海洋水域與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極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三編適用於瓦利斯和富圖納的規定
章環境保護協會認可與訴訟
第二章海洋水域與海上航道
第三章飲用水、廢水與廢棄物以及相鄰噪聲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章南極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四編適用於法屬南方和南極洲領地的規定
第五編適用於馬約特島的規定
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自然環境
第三章自然空間
第四章動植物
第五章污染、風險和損害的預防
第六章南極
第七卷南極環境保護
全一編1991年10月4日於馬德里簽署的《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的實施
章共同規定
第二章申報與許可
第三章檢查與處罰
節行政檢查與處罰
第二節刑事處罰
法律名稱對照表
專業術語對照表
地名對照表

作者簡介

莫菲,1987年6月出生於重慶。北京大學法國語言文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曾於法國巴黎政治學院交流學習。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曾在國際著名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辦公室和北京辦公室工作。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生態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法語國家及地區法律翻譯工作。其從法文譯為中文的《比利時聯邦憲法》和《安道爾公國憲法》收錄於《世界各國憲法》一書(孫謙、韓大元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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