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環境法典(第一至三卷)

法國環境法典(第一至三卷)

《法國環境法典(第一至三卷)》是2018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莫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環境法典(第一至三卷)
  • 作者:莫菲
  • 出版時間:2018年12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74 頁
  • ISBN:9787519729158
  • 定價:7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精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國環境法典》由法律部分、法規部分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法律部分又分為七卷,每卷下設編、章、節、分節、段等層級和具體的條文。法律部分條文的前標為L,法規部分條文的前標為R 或D。環境法典法律部分的七卷總體呈“總—分”結構:第*卷為總則,第二至七卷為分則。第*卷“共同規定”,開宗明義地規定了環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式和基本制度。第二卷“自然環境”,包括與水、海洋和大氣環境相關的管理規定。第三卷“自然空間”,規定了對海岸帶,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大區自然公園、海洋保護區、群落生境保護區和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遺蹟以及景觀等自然空間的創建和分級、相關機構的設定、整治和管理、保護和刑事處罰等。第四卷“自然遺產”,包含與動植物等自然遺產有關的三編。第五卷“污染、風險和損害的預防”,內容*為豐富。第六卷“適用於新喀里多尼亞、法屬玻里尼西亞、瓦利斯和富圖納、法屬南方和南極洲領地和馬約特島的規定”,是適用於自治程度較高的法國海外行政區域和海外屬地的環境法規定,包括涉及環境保護協會、海洋水域和海路、廢水廢物、噪聲污染、大氣污染等方面的特別規定。第七卷“南極環境保護”,規定了為實施1991年《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南極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以及相關的行政和刑事檢查和處罰規定等。

作者簡介

莫菲,1987年6月出生於重慶。北京大學法國語言文學專業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曾於法國巴黎政治學院交流學習。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曾在國際著名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辦公室和北京辦公室工作。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生態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法語國家地區法律翻譯工作。其從法文譯為中文的《比利時聯邦憲法》和《安道爾公國憲法》收錄於《世界各國憲法》一書(孫謙、韓大元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
劉彤,1993年10月出生於新疆烏魯木齊。西安外國語大學法語學院法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語口譯專業碩士。現就職於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葛蘇聃,1994年12月出生於江蘇宿遷。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語語言文學學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語翻譯碩士筆譯專業碩士。現就職於外交部。

圖書目錄

第一卷共同規定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信息與公民參與
預備章原則與一般規定
第一章公眾參與制定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計畫與項目
第一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使命
第二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組成與運行方式
第三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公眾聽證與事先協商
第四節事先協商
第一分節事先協商的範圍
第二分節事先協商的方式
第三分節開展事先協商
第四分節提議權
第五分節最終規定
第五節共同規定
第二章環境評價
第一節工程、施工與整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節對環境造成顯要影響的部分規劃與檔案的評價
第三節環境評價的共同程式與協同程式
第三章對影響環境的決定的公眾參與
第一節與影響環境的項目、規劃與計畫相關的公眾調查
第一分節公眾調查的適用範圍與目的
第二分節公眾調查的程式與開展
第二節無須進行公眾調查的規劃、計畫與項目的公眾參與
第三節特別程式以外的公眾參與
第四節最終規定
第三(乙)章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的地方諮詢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組織諮詢
第三節開展諮詢投票
第四節其他規定
第四章環境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章其他信息模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核活動的專門規定
第一分節知情權
第二分節核領域的透明度
第三分節地方信息委員會
第四分節核安保透明與信息高級委員會
第六章項目申報書
第七章與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相關的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元數據
第三節地理數據系列與地理數據服務的互用性
第四節網路服務
第五節公共機關之間的數據共享
第六節其他規定
第三編機構
第一章在環境保護領域活動的機構
第一節環境與能源監控署
第二節法國生物多樣性署
第二章部分機構的共同規定
第三章國家生態轉型委員會
第四章生物多樣性相關機構
第四編環境保護協會與地方政府
第一章環境保護協會的認可
第二章協會與地方政府的法律訴訟
第五編財務規定
全一章對污染活動徵收的一般稅
第二章補救訴訟
第六編預防與補救對環境造成的部分損害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二章制度
第一節原則
第二節損害的預防與補救措施
第一分節預防措施
第二分節補救措施
第三節行政管制權力
第四節預防與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三章對生物多樣性損害的補償
第四章部分活動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七編與檢查和處罰相關的共同規定
第一章行政檢查與行政管制措施
第一節行政檢查
第二節行政措施與行政處罰
第二章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
第一節被賦予部分司法管制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授權
第二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程式
第三章刑事處罰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八編行政程式
全一章環境許可
第一節適用範圍與對象
第二節許可申請
第三節對申請的審議
第四節項目的實施
第五節檢查與處罰
第六節部分類別項目的特別規定
第一分節可能對水資源與水環境造成影響的設施、工程、
施工與活動
第二分節環保分類設施
第七節其他規定
第二卷自然環境
第一編水、水環境與海洋環境
第一章一般制度與資源管理
第二章規劃
第一節水體整治與管理指導大綱
第二節水體整治與管理綱要
第三章行政與財政機構
第一節國家水務委員會
第二(乙)節流域協調省長
第三節流域委員會與水務局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資金規定
第三分節水務局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一段一般規定
第二段污水費
第三段現代化污水收集網路建設費
第四段擴散型污染費
第五段水資源抽取費
第六段枯水期儲水費
第七段河流阻塞費
第八段水環境保護費
第四分節申報義務、審查與徵收方式
第四節工程實施機構
第一分節流域地方公共機構
第二分節普瓦圖沼澤地水管理
第五節水與生物多樣性委員會與海外省水務辦公室
第六節水壩與水利工程常設技術委員會
第四章活動、設施與用途
第一節許可或申報制度
第二節設備與船舶的通行
第三節水供給與淨化
第五節工程相關義務
第五章非公有河流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沿河地區所有權人的權利
第二節水的管制與保護
第三節水環境的維護與修復
第六章檢查與處罰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行政措施與行政處罰
第二節刑事規定
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分節刑事處罰
第七章國防
第八章對海洋水域與海上航道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船舶排放污染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關於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懲罰性規定
第一段控告與刑罰
第二段程式
第二節海底及其底土的勘探或開採造成的污染
第三節傾倒造成的污染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刑事規定
第三分節國防
第四節焚燒作業造成的污染
第五節緊急海上管制措施
第六節適用於對海洋或鹹水的有害排放的其他規定
第七節生態保護區
第八節關於控制和管理船舶壓載水與沉積物的規定
第九章海洋環境政策
第一節海洋和海岸綜合管理
第二節海洋環境的保護與維護
第一分節原則與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海洋環境行動規劃
第二編空氣與大氣層
第一章空氣品質監測與公共宣傳
第一節空氣品質監測
第二節公眾知情
第三節室內空氣品質
第二章規劃
第一節國家低碳發展戰略與大區氣候、空氣與能源綱要
第一分節碳預算與低碳戰略
第二分節大區氣候、空氣與能源綱要,大區建築能源效率
計畫與大區生物量綱要
第二節大氣保護規劃
第三節城市遷移規劃
第四節國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規劃
第三章應急措施
第四章國家預防空氣污染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技術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輛
第五章財政與稅收規定
第六章檢查與處罰
第一節查證與認定違法行為
第二節處罰
第七章放射性物質造成的污染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一節國防
第二節腳踏車路線
第四節公共採購的環境績效
第九章溫室效應
第一節國家氣候變暖效應觀察站
第二節溫室氣體排放配額
第三節1997年12月11日《1992年5月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所定義的單位與其他單位
第一分節《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項目活動的實施
第二分節《京都議定書》定義的其他單位
第三分節其他單位
第四分節一般規定
第四節溫室氣體排放量表與領土氣候—空氣—能源計畫
第五節搜尋適合二氧化碳地質儲存的地下結構
第六節二氧化碳的地質儲存與第三人入口
第一分節開發許可
第二分節礦產法律規定下申請人對其狀況的證明
第三分節最終關閉與責任轉移給國家
第四分節第三人進入運輸網路和儲存地點
第五分節共同規定
第三卷自然空間
第二編海岸帶
第一章海岸帶保護與整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整治與城市規劃
第三節物質的提取
第四節進入海灘
第五節使島嶼與陸地連線的人工工程
第六節駛向被保護空間的海上交通
第七節海岸線的整體管理
第二章海岸帶與湖岸帶研究院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研究院的財產
第一分節組成與讓與
第二分節管理
第三節行政
第一分節管理委員會
第二分節海岸委員會
第三分節管理和人員
第四節財務規定
第三編公園和保護區
第一章國家公園
第一節設立與一般規定
第二節整治與管理
第三節特別規定
第一分節國家公園海洋空間的特別規定
第二分節海外省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節蓋亞那的亞馬遜河公園
第四節全面保護區
第五節賠償金
第六節國家公園跨部委員會
第七節刑事規定
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起訴
第二分節刑事處罰
第八節法國國家公園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
第一節分類自然保護區
第一分節設立
第二分節改變自然保護區的狀態或外觀
第三分節取消分類
第二節自願自然保護區
第三節共同規定
第一分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
第二分節保護範圍
第三分節其他規定
第四節刑事規定
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起訴
第二分節處罰
第三章大區自然公園
第四章海洋保護區
第一節海洋保護區
第二節海洋自然公園
第五章國家公園與大區自然公園的共同規定
第六章群落生境保護區與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
第四編遺蹟
全一章被登記和分類的遺蹟
第一節清單與分類
第二節組織
第三節刑事規定
第五編景觀
第六編接觸自然
第一章遠足路線
第二章機動車交通
第一節對機動車交通的限制
第二節刑事領域的規定
第三章其他接觸方式
第四章戶外運動的空間、遺蹟和路線
第五章事故責任
第七編綠色基礎設施與藍色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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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術語對照表
地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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