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地方分權改革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是2016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地方分權改革
  • 作者:李馳
  •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192 頁
  • ISBN:9787562068730
  • 定價:2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國地方體制從大革命發展至今主要經歷了兩個階段:中央集權體制階段和地方分權體制階段。法國地方體制的變革既與本國人民爭取地方自由的民主進程有關,更與以社會黨為代表的左翼勢力崛起壯大有關。左翼勢力的崛起以密特朗當選總統為標誌,他上台之後即推行了地方分權改革,地方分權開始由理想變為現實,1982年也因此成為法國地方體制變革的分水嶺。席哈克當政時期的2003年,法國又進行了第二次地方分權改革,此次改革完善和確立了地方體制中的諸多基本原則。不過法國的地方分權與聯邦制不同,其是單一制下的地方分權。單一制下的地方分權是法國人民在中央集權傳統下追求民主自由的偉大實踐,為當代地方體制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鑑。
  在經歷兩次地方分權改革之後,法國在薩科齊當政期間進入了改革的深入調整階段。《法國地方分權改革》擬系統梳理法國地方體制發展的歷史脈絡,剖析法國現階段地方分權改革的起因、思路、措施、效果、經驗,嘗試提出對我國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地方政府改革的借鑑意義。本書致力於增強和深化國內對於法國地方分權改革新發展態勢和變化規律的了解。本書主要使用了文獻分析、比較研究、調查訪談等研究方法,從實證和邏輯的雙重角度對法國地方分權改革進行了歷史性、現實性和前瞻性的解構與評估。
  本書研究的重點是法國在薩科齊當政期間所推行的地方分權改革。其改革主要從民主和效率兩個目標入手,以制度整合來保障民主,以機制創新來提高效率,通過改變民主方式來提高效率,效率提高能夠更好地促進社會發展,從而更好地保障民主。改革基本上體現了後危機時代民主和效率的新要求,改革內容主要包括機構改革、職能改革、財政改革、大巴黎改革和國家領土行政體制改革。改革的主要路徑為合併省議會和大區議會的選舉;成立“大都市”;合併市際合作公共機構與市的選舉;調整國家和地方行政區域之間以及各地方行政區域之間的職能劃分;取消專業稅;建立“大巴黎”;重組國家領土行政體系等。di一,合併省議會和大區議會的選舉是指同時舉行省議會和大區議會的選舉,當選議員既是省議員也是大區議員,以兩種身份分別參與省議會和大區議會的議事日程,該項改革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高體制效率、增強地方民主。第二,成立“大都市”,即在里昂、馬賽、波爾多、里爾等城市大城市共同體或居住區共同體的身份基礎上轉變成職能更強的“大都市”,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講類似中國的經濟特區或直轄市,主要目的是為建立若干新的經濟帶動點。第三,合併市際合作公共機構與市的選舉是指目前市實行直接選舉,市際合作公共機構實行間接選舉,改為同時實行直接選舉,一部分候選人同時當選兩個機構的議員,其餘只當選市議員。其目的是為擴大地方民主,使得市際合作公共機構更能對選民直接負責。第四,調整職能劃分的改革,主要內容為在省和大區層級,列舉其職能,賦予其中一個層級的職能,另一個層級不能再行使,以儘量減少職能交叉所帶來的不便,大區一級主要強化經濟調節職能,省一級主要強化社會管理職能;在市一級,不對市作硬性限制,使其成為職能*廣泛的層級。第五,取消專業稅是地方財政改革的重要內容,專業稅是法國地方的重要財源,但專業稅主要對購買設備和動產課稅,屬於抑制投資的稅種,為應對金融危機,專業稅已在2010年1月1日取消,法國國家重新設定了一種增值稅來代替專業稅,並對地方的稅收損失進行補貼。第六,建立“大巴黎”主要是指在巴黎市和小王冠三省範圍內共同實施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從而實現首都地區的聯動協調發展。第七,合併重組國家領土行政機構,以提高效率、節約資源,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改革的動作主要在省和大區兩級,重組力度非常之大,部門削減數量達到50%以上。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對我國的啟示主要表現在加強關於地方體制的立法、建立中央地方對話協商機制、促進地方之間平等、調整政府職能、簡化政府結構、拓展地方財源、最佳化垂直管理體制、完善政府公共服務網路等方面。

作者簡介

  李馳,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國波爾多大學訪問學者。

圖書目錄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文庫總序
摘要
第一章 引論
一、選題緣起
二、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
(二)比較研究
(三)調查訪談
三、篇章結構
四、基本概念
(一)地方體制與“地方分權”
(二)國家領土行政體制與“權力下放”
五、理論原則
(一)類別法定原則
(二)地方事務原則
(三)補充性原則
(四)自由行政原則
(五)試點原則
(六)互相無監控原則
(七)事後合法性監督原則
(八)請願原則
(九)全民公決原則
(十)公民參與原則
(十一)財政自治原則
(十二)平衡發展原則
六、術語譯法
(一)法文術語“Collectivte territoriale”的
中文譯法選擇
(二)法文術語“Prefet”的中文譯法選擇
(三)法文術語“Commune”的中文譯法選擇
第二章 歷史沿革
一、法國1789年至1830年的地方體制發展
(一)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二)法國拿破崙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二、法國1830年至1981年的地方體制發展
(一)法國七月王朝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二)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三)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四)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時期的地方體制發展
(五)大區主義在法國的發展
三、法國1982年以來的地方體制發展
(一)法國第一次地方分權改革進程
(二)法國第二次地方分權改革進程
……
第三章 機構改革
第四章 職能改革
第五章 財政改革
第六章 大巴黎改革
第七章 國家領土行政體制改革
第八章 結論
附錄一 法中譯名對照表
附錄二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時間表
附錄三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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