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和暹羅關於規定高棉政治地位及其邊界的條約

法國和暹羅關於規定高棉政治地位及其邊界的條約是由法國在1867年07月15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867年07月15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巴黎
  法國皇帝陛下和暹羅國王陛下願意共同明確規定由於1863年8月11日,即小歷1225年阿薩奇月27日訂於烏龍的高棉和法國條約而造成的高棉王國的地位,此外並願今後避免發生任何足以損害兩國結成完美友誼的爭議,各任命其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雙方互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暹羅國王陛下莊嚴地承認法國皇帝陛下對高棉的保護權。第二條
暹羅王國和高棉王國於1863年12月締結的條約業經宣布無效,暹羅政府將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加以引用。第三條
暹羅國王陛下代表自己和繼承者放棄來自高棉方面的任何貢品、贈品或其它臣屬關係的標誌。
法國皇帝陛下保證決不強占高棉王國並將它歸併於交趾支那附屬地。第四條
馬德望和吳哥(納庫暹粒)兩省仍將屬於暹羅王國。兩省的邊界以及與高棉王國為鄰的其它各省迄今為雙方承認的邊界,應由暹羅和高棉官員組成的委員會,在交趾支那總督所指定的法國官員到場協助下,在最短期間,用界柱或其它標誌予以準確劃定。
邊界一經劃定,應由法國官員繪製一幅準確的地圖。第五條
暹羅不得侵占高棉領土,同樣,高棉也不得侵占暹羅領土。
但兩國居民可以自由在兩國領土上往來、經商並和平居住下去。
如暹羅臣民在高棉領土上犯了某種輕罪或重罪,應由高棉政府按照高棉法律對他們進行公正審判和懲罰;如高棉臣民在暹羅領土上犯了某種輕罪或重罪,同樣應由暹羅王國政府按照暹羅法律對他們進行公正審判和懲罰。第六條
懸掛法國國旗的船舶可在連線暹羅領土的湄公河和內海那些部分之間自由航行。暹羅國王陛下政府應把西貢當局認為必需的護照數量撥給西貢當局,以便在該當局簽證和批註後發給願去這些海面上的法國臣民。在暹羅領土上,法國臣民應完全遵照1856年法暹條約的規定。上述護照在停泊地應作為該條約第七條所要求的通行證使用,並使持證人在緊急情況下,有權直接向暹羅當局提出他們的要求。第七條
法國政府保證使高棉遵守上述條款。第八條
本條約用法文和暹羅文寫成,兩種文本意義完全相同,法文本在各方面與暹羅文本同樣是正式的和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條
本條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在五個月內或儘可能更早的時候在曼谷互換。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名蓋章,以昭信守。
公曆1867年7月15日,即暹羅歷朵年1229年8月14日訂於巴黎,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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