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和德意志帝國正式和約

法國和德意志帝國正式和約是由法國在1871年05月10日,於法蘭克福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和德意志帝國正式和約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71年05月10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法蘭克福
  法蘭西共和國外交部長茹爾•法弗爾,法蘭西共和國財政部長奧古斯丁•托馬斯•約瑟•波伊埃•甘爾基,國民議會議員麥克•托馬斯•尤金•德•古拉爾以法蘭西共和國的名義為一方;
日耳曼帝國首相奧托•德•俾斯麥•蕭恩霍森,德意志皇帝陛下派駐教廷特命全權公使哈里•德•阿爾寧伯爵以德意志皇帝陛下的名義為另一方;
經協定,本年2月26日預備和約通過對下列條款所作的修改變為正式和約,決議:第一條
從貝爾福城到邊界線的距離,正如凡爾賽談判時所首先建議的那樣,也正如2月26日預備和約批准本所附地圖示明的那樣,應被視為標明了範圍的大小。按照預備和約第一條的有關條款,這個範圍連同貝爾福城和要塞仍歸於法國。
德國政府準備擴大這個範圍,使它包括貝爾福、代勒和吉羅馬尼各區,以及楓丹白露區西部,即下列這條線以西地區。該線從蒙特勒堡以南,羅納河與萊茵河之間的運河流出代勒區之點划起,直至楓丹白露區北邊布爾和費隆相交處,在那裡與吉羅馬尼區東邊相銜接。
但德國政府將不割讓上列領土,除非法蘭西共和國方面同意沿卡特農和蒂翁維爾各區的西部邊界作出邊界的修正,把從胡西尼和勒定琴之間的盧森堡邊界開始的一條線的東面的土地劃歸德國,基爾和維勒魯布各村歸法國該線在埃魯維爾和奧梅茨之間,博維埃和布朗日之間、特里安和洛姆林琴之間延伸,並與阿佛利和穆瓦耶夫勒之間的舊邊界線相銜接。
預備和約第一條所提到的國際委員會應在本條約批准書互換後,立即到現場,以便執行賦給它的任務並按照上列規定,劃出新邊界線。第二條
出生於割讓領土而目前在這領土上居住的法國臣民如自願保持法國國籍截至1872年10月1日為止,將享有遷移住所於法國並在那裡定居之權,但須向主管機關事前提出聲明,並且此項權利不受兵役法的影響,在此情況下他們的法國公民資格將予保留。
他們將有保留在德國兼併的領土上的他們的不動產的自由。
任何割讓領土上的居民不得由於他們在戰爭期間的政治或軍事行為而對他們的人身或財產進行追究、困擾或搜查。第三條
法國政府應將有關割讓領土的民事、軍事和司法行政的檔案、檔案和簿冊交給德國政府。如其中某些檔案已被轉移,這些檔案應根據德國政府的要求,由法國政府歸還。第四條
法國政府應自本條約批准書互換之日起六個月內交給德意志帝國政府:
(一)割讓領土的省、鎮和公共機關所存儲的款項;
(二)原籍屬於割讓領土而選擇德國國籍的軍人和海員的服役和退役獎金款項;
(三)國家會計人員的保證金款項;
(四)在割讓領土內,根據行政或司法當局採取的措施而存放的司法委託保管款項。第五條
關於摩澤爾河、萊茵河與馬恩河之間的運河、萊茵河與羅納河之間的運河、薩爾運河以及與這些航道相通的可航行的河流上的航行方面,兩國享受同等待遇。放排的權利應予保留。第六條
締約雙方都同意割讓給德意志帝國的領土上的主教管區須與上列第一條所規定的新邊界相符合,應於本條約批准後,毫不延遲地協商為此目的須共同採取的措施。
在法國割讓的領土上所建立的或屬於新教,或屬於奧格斯堡懺悔會的社團不再受法國教會當局的管轄。
在法國領土上建立的奧格斯堡懺悔會所屬社團不再受駐在斯特拉斯堡的高級教會法庭和庭長的管轄。
位於新邊界以東領土上的以色列社團不再受駐在巴黎的以色列中央教會法庭的管轄。第七條
法國政府機關在巴黎城內重建後30天內應支付5億法郎。年內應支付10億法郎,1872年5月1日應支付5億法郎。最後30億法郎應按照預備和約的規定於1874年3月2日支付。自本年3月2日起,這30億法郎的利息應於每年3月3日支付,計年息百分之五。
最後30億法郎中任何提前支付的款項自支付之日起不再計息。
一切支付只能在德國主要商業城市中辦理並且用金、銀硬幣,英國銀行鈔票,普魯士銀行鈔票,荷蘭王室銀行鈔票,比利時國家銀行鈔票,可以流通交易的、立刻兌現的一等本票或匯票支付。
德國政府規定在法國,普魯士銀幣一塔勒折價3法郎75生丁,法國政府允照上述折合率以兌換兩國的貨幣。
法國政府應在三個月以前將它計畫向德意志帝國財庫作出的任何支付通知德國政府。
在支付第一次5億法郎和批准正式和約後,松姆、下賽納和厄爾各省如仍為德軍所占領時,應予撤退。瓦茲、賽納•瓦茲、賽納•馬恩和賽納各省以及巴黎各要塞,一俟德國政府認為無論在法國或在巴黎,秩序的恢復已足以保證法國執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立即進行撤軍。
在任何情況下,此項撤退應於第三次5億法郎支付時予以實現。
德國軍隊為它們自己的安全利益,應掌握塞納河右岸的位於德軍分界線和巴黎城廓之間的中立區。
2月26日條約關於20億法郎支付後法國領土的占領條款仍將繼續有效。在支付第一次5億法郎時,法國政府無權作出任何扣減。第八條
德國軍隊在占領領土內仍不得徵收實物和金錢;德軍方面的這一義務是和法國政府對他們承擔給養的義務相關的,如遇法國政府不顧德國政府的反覆要求,仍延遲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德軍將有權在占領省份內,如果占領省份內資源不足時甚至可以在占領省份外,通過徵稅和徵收實物來取得他們的必需品。
現行的有關德軍供養的規定應繼續有效,直至德軍撤出巴黎要塞為止。
按照1871年3月11日輝麗愛協定,該協定所規定的縮減應於撤退要塞後,付諸實行。
一俟德軍人數縮減為50萬人以下時,必須照顧到此數以下的縮減數,以便法國政府所支付的軍隊給養費按比例進行縮減。第九條
目前給予割讓領土的工業產品向法國進口所享有的例外待遇按照與阿爾薩斯代表商定的條件自3月1日起,應繼續維持六個月。第十條
德國政府經與法國政府協定,將繼續遣返戰俘。法國政府應將可以釋放的俘虜遣返家園。至於服役尚未期滿的戰俘應送到羅亞爾河後方。同意自法國政府在巴黎的機關重建以後,直至德軍從要塞撤出止,巴黎和凡爾賽的軍隊不得超出8萬人。在此項撤退前,法國政府不得在羅亞爾河右岸集中軍隊;但法國政府應隨維持公安秩序的需要,對在此區內的正規駐軍提供給養。
隨著撤退的進行,軍隊首長應共同商定兩國軍隊之間的中立區。
二萬俘虜應立即向里昂開拔,但以經過組織後立即運往阿爾及利亞為條件,以便在此殖民地內使用。第十一條
同德意志各邦的商約既因戰爭而被取消,法國政府和德國政府應以最惠國基礎上相互待遇的制度作為兩國商業關係的基礎。
進出口稅、轉口、海關手續、兩國臣民以及兩國官員的接納和待遇均包括在這個規定之內。
但締約雙方中一方通過商約,對英國、比利時、荷蘭、瑞士、奧地利、俄國以外的國家,已經或將要給予上述優惠時,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航海條約,國際鐵路業務與關稅有關的專約,以及相互保證思想和藝術著作所有權專約應恢復效力。
但法國政府有權保留對德國船舶和載貨徵收噸位稅和船旗稅,但以此項捐稅不高於徵收上述各國船舶和載貨的捐稅為條件。第十二條
一切被驅逐出境的德國人,他們在法國已經取得的一切財產,應保留充分和完全的享有權。
曾經按照法國法律的要求,取得在法國確定住所許可證的德國人應恢復他們的一切權利,從而得以重新在法國領土上建立他們的住所。
法國法律為取得國籍所規定的期限對享受上述權益而在本條約批准書互換後六個月內返回法國的人,不能認為被戰爭狀態所中斷,對他們被驅逐以及他們返回法國領土之間所消逝的時間應予計算在內,一似他們從未中止居住法國一樣。
對住在或願意住在德國的法國臣民,上述條件應按照完全互惠的原則予以適用。第十三條
1871年3月2日以前受捕獲法庭所審判的德國船舶應被視為終審判決。
尚未在上述日期受審判的船舶應連同載貨--如有的話,一併發還。如船舶和載貨不再可能歸還時,應根據出售價定出價額歸還原業主。第十四條
締約各方應繼續在各自領土內進行開鑿摩澤爾運河的工程。默爾特和摩澤爾兩省被分割部分的共同利益應予清算。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相互保證,對於那些由於戰爭情況而無法及時保護或保留其權益的本國臣民所採取的,雙方認為有益的措施,擴大適用於對方的臣民。第十六條
法德兩國政府相互保證使人們尊重和維護埋葬在兩國各自領土上的士兵的墳墓。第十七條
如須達成協定解決,由於本和約和本預備和約附帶產生的問題,應成為日後在法蘭克福舉行談判的內容。第十八條
本條約一方面須由法蘭西共和國國民議會和行政首腦批准,另一方面須由德意志皇帝陛下批准;批准書應以十天為期或儘可能更早的時間內在法蘭克福互換。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名蓋章,以昭信守。
1871年5月10日訂於法蘭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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