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辦理國際票據拒絕證書的通知

為適應對外貿易和經濟交往發展的需要,根據國際慣例,經與中國銀行研究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南京、石家莊、福州、杭州、武漢、南寧等十二個市公證處,開展辦理國際票據拒絕證書的公證業務。

票據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支付憑證,具有流通作用,在國際經濟貿易往來中經常使用。票據拒絕證書是證明票據持有人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必要行為已被拒絕的一種要式公證書,是票據流通中可能發生的一種情況,其作用在於保護票據流通中的債權關係。在我國尚未制定頒布“票據法”的情況下,如果不辦理此項公證業務,不利於票據在我國的流通,甚至引起國外某些人懷疑票據在我國的有效性,從而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交往的發展。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交往中發生票據拒付的情況雖然很少,但當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為維護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票據的流通,公證處應當根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及委託,給予辦理票據拒絕證書。辦證程式是:將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到付款人處核實,證實付款人確實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即可出具票據“拒絕證書”(格式附後),並將原票據附後,加蓋騎縫章,作為該證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需要,可附譯文(英譯文附後). 票據“拒絕證書”須製作二份,正本交票據持有人,副本由公證處歸檔存查。辦理該公證事項應按件收費,每件收費人民幣五十元。
辦理票據“拒絕證書”是我公證機關一項新的業務。由於缺乏經驗,各公證處在工作中應主動與當地中國銀行分行聯繫,認真辦好,並注意總結經驗。
以上通知,請即轉發所屬的有關市司法局和公證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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