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實施後,公證處在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時遇到了一些新情況:一是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在為我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時,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所在單位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已無法準確掌握有關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二是戶籍管理部門也不掌握準確的居民婚姻狀況,戶口簿上登記的婚姻狀況不能及時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三是全國婚姻登記機關沒有聯網,婚姻登記機關不能提供有關當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證明。上述情況的出現,導致公證處難以查實當事人是否為未婚或未再婚。因此,經部領導同意,在公證機構不能獲得有效證明之前,對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暫做如下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