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做好全國首次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做好全國首次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法務部
  • 發布日期:2010年3月8日
  • 實施日期:2010年3月8日
法務部關於做好全國首次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日, 法務部印發了《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執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2010年及今後一個時期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重要意義
《公證法》第十九條確立的公證員考核任職制度,是針對公證員隊伍發展的實際情況, 以加強公證員隊伍建設和解決欠發達地區公證員缺員為目的的一種公證員任職制度。有利於壯大公證員隊伍,特別是解決欠發達地區公證員缺員問題,有利於保障公證工作的開展,滿足社會需求,推動公證事業的區域協調發展。因此,開展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公證機構對此要充分認識,高度重視。 二、切實把握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依法原則。《公證法》對公證員考核任職的條件和程式做了原則規定,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和《實施辦法》對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增強了操作性。各地要嚴格按照《公證法》和部頒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依法開展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
(二)總量控制原則。《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證員基本準入制度是公證員任職的主渠道,第十九條規定的公證員考核任職制度是公證員基本準入制度的重要補充。因此,通過考核任職途徑擔任公證員的數量要實行總量控制。2010年,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經考核任職的公證員數量不得超過本年度新配備公證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部分省份因特殊情況確需放寬幅度的,要報法務部批准。
(三)因地制宜、滿足急需原則。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把握本地區公證員隊伍發展的區域性、階段性特點,結合不同區域公證工作所面臨的實際需求等因素, 明確引進高素質法律人才與解決缺員問題中的側重點,積極穩妥加以推進,以保證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效果與公證員隊伍建設、滿足公證需求的要求相一致。
三、嚴格按照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涉及面廣,法律性強、政策性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公證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務部的部署,周密安排,嚴格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開好頭,起好步,為今後開展此項工作積累經驗、打好基礎。
(一)制定考核任職工作方案。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在準確掌握本地區公證機構辦證總量、公證員辦證能力和目前缺員等情況的前提下,計算本地區公證機構今年擬推薦任職公證員的人數,按照《實施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緊制定2010年度本省(區、市)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方案。方案應當明確:本省(區、市)本年度擬通過考核任職程式配備公證員的數額,並將名額分配到公證機構;依據《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考核任職適用的對象、條件以及選拔、推薦、初審、報請任命等考核任職工作的具體程式、方法和時限要求。工作方案應於5月30日前報部備案。如有需放寬考核任職比例的,請提前一個月報部審批。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本省(區、市)集中受理考核任職申請三個月前,將工作方案下發本轄區內各市(地區)、縣(市、 區)司法行政機關,並注意加強與各地的溝通、協調,指導、監督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集中受理前的選拔、推薦、組織培訓和申請材料的準備工作。
(二)確保各項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實施辦法》對考核任職工作的程式和時限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各地要注意把握工作進度,按照考核任職工作方案明確的工作程式、方法和時限要求,加強督導,提高效率,做到環環相扣,確保按時完成各項工作。
(三)統籌做好考核任職培訓工作。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公證員考核任職培訓應於7月至8月間進行,並於8月底前完成。有關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將推薦書逐級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並抄送地方公證協會。省、 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中國公證協會的具體培訓方案,統一安排,確保全員參訓。
四、加強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等問題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各項規定做好審查、考核、任命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明紀律、不徇私情,對不良行為要堅決制止、糾正,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考核工作規範有序。
公證機構要切實做好對申請考核任職人員的考察工作,對經考察符合條件規定,公證業務確實需要,同時符合公證員配備方案員額規定的,要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予以積極推薦。要注意防止和糾正為了公證機構現有人員的既得利益,而對符合條件人員不予推薦的錯誤做法。
各地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中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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