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過錯,是指法人機關成員和其他法人工作人員,在執行法人職務時所發生的過錯。法人的過錯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由法人承擔責任。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的行為應該看作是法人的行為,法人代理人的過錯應視為法人的過錯,如果因為代理人的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應由法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