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的原因包括:
1.法人或主管機關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銷許可;
2.自行解散。法人的自行解散,具體又包括:①因法人的目的事業完成或無法完成而解散;
②因法人機關的決議而解散;③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現而解散;④社團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數而解散;
3.法人破產。法人破產為其解散的原因。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2條規定:社團因破產開始,喪失權利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為企業法人消滅的原因之一。
法人解散是指由於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致使法人不能繼續存在,從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財產關係的程式。法人的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解散登記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解散登記是指解散後必然進行清算的解散的登記,一般規定在單一的法律條文中。狹義解散登記中的解散事由包括公司存續期間屆滿、章程...
公司終止是指公司根據法定程式徹底結束經營活動並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於消滅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