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產權

法人所有權一般指本詞條

法人產權亦稱法人所有權。法人企業對自己已經占用的資產具有一種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處置的權利。擁有獨立的財產是企業法人在法律上被承認的首要條件,其財產來源於各股東的資本投入。法人企業一旦通過信用形式占有了原始產權所有者的財產,原始產權的所有者就既不能抽回自己的財產,也不再被看作是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主體,也不能幹涉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這樣,自然人與法人就被區別開來了,企業成為一個具有獨立財產、獨立人格、不依附於任何個人和機關的經濟實體、民事主體。它依法占有和支配企業的全部財產,享受由此帶來的收益和其它權利,獨立承擔民事義務,並以法人的名義和其它法人、自然人發生關係。法人產權雖然在法律上具有同自然人產權一樣的權利,但法人產權畢竟是從原始產權中派生出來的,原始產權在性質上居於先導地位。從理論上講,原始產權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是可以控制和支配法人行為的,也最終享受法人權益,在法人破產時,也要以他們的出資為限承擔財產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產權
  • 前提:法人企業的形式
  • 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定義,內容,實質及特徵,

定義

是指公司作為法人對公司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公司法人產權表現為對公司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保證公司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公司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公司,而原來的投資者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係。對公司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公司法人產權表現為對公司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保證公司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公司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公司,而原來的投資者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係。
法人產權以法人企業的形式為前提,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在商品經濟的發達時期,即現代股份公司階段,企業已成為獨立的法人,法人產權則從原始產權中分離出來。企業的所有者由眾多的持股者(股東)組成,所有權已分散化、多元化,原來單一的企業主產權已分解為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其次,所有者(股東)、支配者(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經營者和生產者形成了互相制約的利益集團,共同對企業的營運施加影響。

內容

公司法人產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資產增減權,即企業增加或減少資產,從而擴大或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的權利;
(2)經營對象決定權,即決定生產、交換的對象的類型和數量的權利;
(3)經營方式決定權,即決定企業採取何種技術水平、何種資源組合進行生產經營的權利;
(4)對外投資權,即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出資建新企業,購買或出售其他企業的股權的權利;
(5)資產實物處分權,即企業變換資產形態的權利,例如出售產品或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即把產品變為貨幣或把貨幣變為生產資料),出售、出租生產設備或廠房(即把生產資料變為金融資產),購買或出售股票、債券(即把貨幣變為證券或把證券變成貨幣)。

實質及特徵

(一)、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企業法人產權是有別於原所有權但又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且有獨立意義的有關資產的權利。在現實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股東持有;管理權作為經營管理的執行權由經理掌握;董事會的權利既不同於股東的持股權,也不同於經理的管理權,而是一種對整個公司資產組合的支配權;任何一個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卻不能支配整個公司,只有董事會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在這裡,董事會權利的特點在於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資產,在所有權上主要並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成員的。儘管董事會的成員也擁有公司的股權,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個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在整個公司的資產中只是一部分,並非全部。在當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條件下,董事會成員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低,但他卻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因此,所謂企業法人產權便是這種由董事會代表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二)、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
企業法人產權雖然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委託代理權,但一經形成便有其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集中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企業法人產權雖然是所有者委託的一種支配權,但他以企業法人為主體,一經形成法人產權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憑藉所有權去分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上交易所有權(股權),並以此來決定選擇、評價、約束公司的行為,並轉移風險,但卻不能憑藉股權來分割公司法人產權。股票一經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產,按照事先確認的法律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企業法人產權制度下,所有者一經委託,對大多數所有者來說不可能憑其所有權直接在公司內部監督、支持公司的行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數代表來監督、約束受託者。除非持股者作為董事進入董事會,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所有者只能通過市場交易,通過股票市場的投票來評估、監督、選擇代理者。
可見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範諸方面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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