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

泉州市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

泉州市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Promotion of Quanzhou City, ACCP)是正式成立於2016年3月,位於福建省泉州市,是在省、市有關部門領導的重視支持下,經市社團組織主管部門批准的非營利性的文化學術類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Promotion of Quanzhou City
  • 成立時間:2016年3月31日
  • 地區:泉州
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泉州市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 Promotion of Quanzhou City
[英文縮寫:] ACCP(Quanzhou)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文化學術類非營利性地方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文化遺朵獄臭趨產保護的精神,努力推進閩南文化保護工作,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傳統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泉州市豐澤區湖心街湖心苑8號樓4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相關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計畫的編制;
2.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教育、普及、傳播等;
3.協助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
4.推動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
5.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6.推動文化遺產數位化保護等創新手段的研究;
7.承辦各種文化遺產展示、展演、研討、出版等活動;
8.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贈淋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汽體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尋幾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店體主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並經監事會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並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駝整漿道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監事會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想恥榆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和監事會主任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並經監事會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並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監事會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和監事會主任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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