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律師協會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市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湧現出一批業務精良、作風過硬的優秀律師,在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等方面發揮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泉州市律師協會於1994年11月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對泉州市執業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接受泉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律師協會
- 所屬地區:泉州市
- 類型:律師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本會的宗旨,本會的職能,組織架構,歷屆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
: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會員的執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執業權益,規範會員執業行為,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文明和進步,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的職能
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宣傳律師工作;舉辦律師福利事業;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行使職責。
截止到2011年6月,泉州市共有律師事務所73家,其中個人所12家;執業律師772名,其中社會律師635名,公職、公司律師103名,公司律師13名,法律援助律師21名。2011年上半年,全市律師共辦理各類案件12043件,其中民事案件7882件,刑事案件2330件,行政訴訟案件254件,委託仲裁133件,費訴訟816件,法律援助案件628件,共擔任法律顧問1180家,代寫法律文書2080件,解答法律諮詢12295件,參加公益事業1881次,為公益事業捐款7.5萬元,業務創收5080.8萬元。全市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在律師隊伍中湧現出一批業務精良、作風過硬的優秀律師和一些規模較大、專業化程度較高、社會信譽較好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在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推進社會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和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組織架構
(一)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本會從1994年11月創建至今,已歷經三屆。2007年12月30日至31日,泉州市第三次律師代表大會在泉州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泉州市律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屆監事會。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三)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四)專門、專業委員會:
1、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常務理事會的決策諮詢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調研與行業規範起草、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會員業務培訓、業務研究與經驗交流、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財務預決算報告起草及秘書處機關建設調研等工作。本屆現有八個專門委員會:
(1)風紀股長會: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負責會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會員處分的複查工作。
(2)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委員會:負責及時、有效地維護全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敦促、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包括新聞單位,通過維權案件,宣傳樹立律師行業健康向上的社會形象;針對在維權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提請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
(3)宣傳文體委員會:負責宣傳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律師;組織全市律師執業機構及律師開展各項文化、體育、宣傳活動;積極開展相關活動,加強與省內外律師同行組織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間的溝通和聯繫。
(4)財務委員會:負責我市律師協會會費收支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市律師協會財務預決算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預算內的經費開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公職、公司律師委員會:負責組織公職、公司律師參加相關業務培訓;組織公職、公司律師參與行業各項活動。
(6)女律師工作委員會:負責開展女律師相關問題的業務研討;負責促進女律師之間以及女律師與各界婦女之間的交流、協作;負責提高女律師的業務素質和社會地位;負責維護女律師的執業權利;組織女律師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7)法律援助委員會:負責組織法律援助業務重大課題、問題的調研,對法律援助業務疑難、典型案例的研討,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指導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及律師在法律援助業務方面的研討與交流。
(8)教育業務指導委員會:負責實習律師職前教育的規劃、組織、實施、指導;負責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的規劃、組織、實施、指導;負責制訂實習律師職前教育和執業律師繼續教育大綱;負責制訂實習人員指導老師管理辦法;負責制訂新律師輔導制度;負責各專業委員會的規劃、組織、協調;負責有關律師工作的業務規範、指引和標準;負責制訂律師業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全市律師開展業務研討、業務培訓、業務交流。
2、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會員進行業務研討和交流的機構,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準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與指引等。我會現設六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民商法律專業委員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涉台法律專業委員會、非訴訟專業委員會。
(五)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目前,秘書處共有三名專職工作人員。
歷屆領導
該會歷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一屆 (1994年11月):會長:高銘珠;副會長三人:林光順、李文偉、陳才法;秘書長:郭惠昆。
第二屆 (2003年12月):會長:王全生;副會長五人:林光順、李文偉、柯秀麗、魏正、張建農;秘書長:劉思源。
第三屆 (2007年12月):會長:鄭建輝;副會長六人:柯秀麗、魏正、張建農、周寶星、塗明忠、李玉珍;秘書長:杜世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並參照全國律協章程,修改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泉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泉州市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律師,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律師工作的方針政策,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泉州市建設發展戰略服務,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福建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貫徹、制定行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九)協調與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在泉州市執業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在泉州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意見;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在泉州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執業的律師,是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十三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許可證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律師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指派律師工作管理人員作為候選人參加選舉,擔任律師協會的領導職務。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選舉或推選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律師代表大會召開為止。
本會理事會成員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執業律師成為理事會成員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連續執業五年(且在本市連續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模範地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信敬業,勤勉盡責,維護本會利益,接受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動請辭或由理事會決議罷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三)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罷免的情形。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四)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定;
(六)審議、批准律協年度會費收支預決算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四分之一。會長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到會的常務理事不少於全體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研究、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工作,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擬訂常務理事會議事工作規則。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律師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及其所屬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實施監督,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會費的預算、決算及財務支出情況;
(三)監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可通過下列方法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
(二)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異議和提案;
(三)對不稱職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委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四)對重大事項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從律師代表中產生。監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應當模範地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信敬業、勤勉盡責,積極履行監督義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會議超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委派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
(三)執行監事會決議。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監事長委託,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擬訂監事會工作細則及監事會工作相關的其他規則。
第七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委員、主任委員人選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據業務開展情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專業委員會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未受行業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業務水平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會員擔任。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責令改正、訓誡、通報批評、強制培訓、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會員,本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四十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依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省律師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依據本省確定的收費辦法收繳和上繳。
第四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檢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會費套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交流活動;
(四)律師宣傳工作;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泉州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報相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