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變更出生地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變更出生地
-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
- 辦理條件: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 收費標準:免費
- 承辦單位:公安局
- 辦理地址:全市各派出所
- 辦理流程:派出所視窗受理
申報材料,辦理時限,
申報材料
①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 ③居民身份證 、④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國內出生地的:應提供派出所出生證存根、原始的出生證或醫院的出生病歷檔案及派出所原始的戶籍檔案。
申請變更國外出生地的:應提供地市一級核發的歸僑證、駐外大使館證明並翻譯公證、地市和縣區二級僑辦證明、護照、出入國境記錄及原始的出生證並翻譯公證。
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港澳台地區的:應提供港澳台通行證、原始的出生證明及翻譯公證,並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向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其出入國境記錄。
辦理時限
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