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開放城市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是指1979年7月,國務院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市劃出一部分地區試辦經濟特區;1984年4月,又進一步開放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等14個沿海城市。
國家對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預算管理體制進行了以下改革:
(1) 中央財政先後提供借款7800萬元,以支持經濟特區和部分開放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
(2) 對沿海開放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增收入從興辦之日起5年內全部留用,免予上繳。
(3) 對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性的貸款實行差別利率和貼息的辦法。此項貸款總額為人民幣20億元,不分期限,中央財政以3%的利率予以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