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為保護和改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01年7月1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6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1年3月2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是指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境內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土地、森林、礦藏、自然遺蹟、大氣、野生動植物資源、烏江山峽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縣境內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保護,把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規劃,按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禁止在烏江沿岸從事影響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和建設活動。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開展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對在烏江沿岸從事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產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烏江沿岸生態環境資源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治理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參與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除享受國家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自治縣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蕪和石漠化。
改善生態環境的建設和開發,可依法取得50年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對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式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實行封山育林,植樹、種草,保護和恢復自然植被。
第十四條對簽訂開發契約的荒山、荒地,閒置兩年以上的,由發包方收回。
已荒蕪的責任山、自留山,必須因地制宜,種植生態林、經濟林、種草,進行綠化。誰種植、誰受益。不種植的,責任山由發包方收回。
第十五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實行植樹造林目標責任制,組織幹部、職工、民眾、學校師生義務植樹造林。
第十六條對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開發利用的,必須採取水土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對25度以下坡耕地應當採取梯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對烏江及其主要支流洪水規劃線以下的耕地,應當退耕,可種植不影響行洪的低矮植物或經濟林木。
第十七條在本條例規定的河道內採石、挖沙、取土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禁止下列破壞和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放火燒山,破壞自然景觀、自然植被;
(二)在地質災害區內採石、挖沙、取土,破壞地質地貌;
(三)在基本農田內採石、挖沙、取土;
(四)在烏江及其主要支流用爆炸、投毒、電擊等方式捕魚:
(五)向烏江及其主要支流內傾倒垃圾、建築廢料、廢渣、廢棄物和排放有毒廢液;
(六)捕殺、收購野生動物或採集珍稀植物。
第十九條對影響環境的垃圾廢料及其他有害物質,必須倒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燒毀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在本條例規定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地質災害、生態環境惡化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治理,並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烏江及其主要支流的土地、森林、礦藏、自然遺蹟、野生動植物資源、自然保護區、烏江山峽自然景觀被破壞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2日經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保護環境是基本國策。國家在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特別是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中,把生態環境建設擺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烏江是長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是貴州省最大的河流,烏江流域列為貴州省環境保護區域之一。為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貴州省《“十五”計畫綱要》提出:“以建設我省長江、珠江上游生態屏障為重點,著力加強生態建設,治理水土流失”,“切實抓好烏江等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是烏江流經貴州省的最後一個縣,全縣總面積2746平方公里,均屬烏江流域。烏江在沿河自治縣境內達130多公里,占十分之一多,沿河境內的lOO多公里烏江山峽和麻陽河黑葉猴自然保護區,具有較高保護和旅遊價值。沿河自治縣在經濟發展長遠規劃中,把烏江山峽天然風景區和麻陽河黑葉猴自然保護區列為保護和旅遊資源開發重點。由於種種原因,沿河境內烏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生態環境呈惡化趨勢,石漠化加劇,動、植物資源逐漸減少,植被履蓋率降低,滑坡、土石流現象時有發生,水土流失嚴重。為改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使烏江河水在沿河自治縣境內不受污染,保護和培育烏江山峽旅遊資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具體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烏江沿岸的活動行為,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同時,制定本《條例》是依法治縣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推進依法治縣進程的需要。
二、《條例》制定的指導思想和法律依據
(一)指導思想: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按照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結合沿河自治縣實際及境內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現狀,本著處理好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與發展經濟的關係,保護環境與農民生計關係的原則,注重《條例》的可操作性、適用性。通過實施恢復烏江沿岸天然生態系統,充分發揮其調節區域氣候、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提升旅遊資源價值,推動全縣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工作,實現經濟良性發展。
(二)法律依據:《條例》的制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根據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任期立法計畫,1999年7月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召開了起草工作會議,明確了制定《條例》指導思想,正式開始起草工作。按照縣人大常委會及起草領導小組的要求,起草工作人員在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查閱相關資料、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並多次召開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相關單位領導、行政執法人員參加的專題會議,進行反覆討論修改。2000年5月,印發起草領導小組成員、縣人大常委會成員和縣委、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領導及林業、國土、環保、水利、農業區劃、畜牧、建設、司法等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自治縣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修改,並徵求省林業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農經委、省人大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等單位的意見,根據上述單位的意見,進行了修改。2001年1月4日自治縣縣委、人大、政府、政協聯席會討論修改,形成第六稿。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進行了修改。由於本《條例》涉及的內容多,起草難度較大,《條例》的起草前後歷時20個月,經過多次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八易其稿,最後形成《條例(草案)》。2月20日自治縣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條例(草案)》,決定提請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以保護為基礎,著眼於建設、開發利用,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條例》第二條中將“烏江山峽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列入保護規範的範圍,是為了在保護和建設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培育和開發烏江山峽的旅遊資源、自然保護區,充分發揮其旅遊資源價值,發展地方經濟。
(三)根據居住在烏江沿岸農民的耕地大多數在25度以上的實際情況,為處理好還林還草與農民基本生活的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開發利用的,必須採取水土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是根據有關規定和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出現的情節,結合本縣經濟現狀規定的。在執行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2日經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 3月8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對該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現狀進行了認真調查,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多次進行了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並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3月18日召開第三十二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沿河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促進該縣經濟社會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針對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現狀,在保護現有生態基礎上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會議認為,該《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具有可操作性;《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沿河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各組對《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
1、在第七條第二款“綠色產業”後增加“的單位和個人”幾字。
2、將第十五條中的“應當”二字刪去。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內容為:“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審議中有委員提出,第二十條中關於罰款的處罰只規定了上限,建議修改。我們認為,該條是針對第十八條的處罰規定,鑒於第十八條中所列的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具體情況及其後果不同,不便規定下限。因此,未作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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