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採取的一種權力行為。治安行政處置權,通常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治安行政處置權
  •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簡介
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命令。這種命令又稱“警察命令”。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於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並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