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GA/T 465.1-465.10-2004)》分為十個部分:第1部分:戶籍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2部分:暫住人口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3部分:租賃房屋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4部分:工作對象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5部分:居民身份證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7部分:公務用槍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8部分:民用槍彈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業務功能;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業務功能。本部分為GA/T465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唐玉建、林征宇、張若峰、陳武。
基本介紹
- 書名: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出版日期:200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5644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for Public Order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44頁
- 開本:16
- 定價:42.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GA/T 465.1-465.10-2004)》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GA/T 465.1—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1部分:戶籍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2—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2部分:暫住人口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3—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3部分:租賃房屋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4—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4部分:工作對象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5—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5部分:居民身份證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6—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7—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7部分:公務用槍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8—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8部分:民用槍彈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9—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10—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2—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2部分:暫住人口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3—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3部分:租賃房屋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4—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4部分:工作對象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5—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5部分:居民身份證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6—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7—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7部分:公務用槍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8—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8部分:民用槍彈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9—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GA/T 465.10—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基本業務功能規範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業務功能
文摘
著作權頁:
1 範圍
GA/T 465的本部分規定了地市級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人口管理子系統中暫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業務功能。
本部分適用於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與建設。
2 基本業務功能
2.1 辦公業務
面向暫住人口管理基本業務流程,為各級業務人員提供事務處理功能。
2.1.1 暫住登記
——登記暫住人員信息;
——對曾經在系統內進行過暫住登記的暫住人,登記時應引用已登記的暫住信息;
——對曾經在系統內進行過未申報人員登記的人,登記時應提取已登記的未申報人員信息,辦理完畢後將未申報人員註銷。
2.1.2 未申報人員登記
登記未申報人員信息。
2.1.3 暫住變更
提供暫住人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暫住事由、現從事職業、現服務處所、責任人的變更功能。
2.1.4 處罰
登記暫住人口的處罰信息。
2.1.5 暫住延期
提供暫住延期登記功能。
2.1.6 暫住人口註銷
——根據擬註銷人員名單批量註銷暫住人口;
——根據申報人的申請註銷暫住人口。
2.1.7 住址變動
提供暫住人員暫住地址、暫住處所的變動功能。
2.1.8 申領、補領暫住證
根據暫住人的申領或補領申請產生制證名單。
2.1.9 制證
根據制證名單制證。
2.1.10 發證
登記發證信息。
2.1.11 函調
根據暫住登記信息生成調查函。
1 範圍
GA/T 465的本部分規定了地市級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人口管理子系統中暫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業務功能。
本部分適用於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與建設。
2 基本業務功能
2.1 辦公業務
面向暫住人口管理基本業務流程,為各級業務人員提供事務處理功能。
2.1.1 暫住登記
——登記暫住人員信息;
——對曾經在系統內進行過暫住登記的暫住人,登記時應引用已登記的暫住信息;
——對曾經在系統內進行過未申報人員登記的人,登記時應提取已登記的未申報人員信息,辦理完畢後將未申報人員註銷。
2.1.2 未申報人員登記
登記未申報人員信息。
2.1.3 暫住變更
提供暫住人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暫住事由、現從事職業、現服務處所、責任人的變更功能。
2.1.4 處罰
登記暫住人口的處罰信息。
2.1.5 暫住延期
提供暫住延期登記功能。
2.1.6 暫住人口註銷
——根據擬註銷人員名單批量註銷暫住人口;
——根據申報人的申請註銷暫住人口。
2.1.7 住址變動
提供暫住人員暫住地址、暫住處所的變動功能。
2.1.8 申領、補領暫住證
根據暫住人的申領或補領申請產生制證名單。
2.1.9 制證
根據制證名單制證。
2.1.10 發證
登記發證信息。
2.1.11 函調
根據暫住登記信息生成調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