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關於黃河及海河水系諸河流的修守法規。泰和二年(1202年)的29種 《泰和律》 中的一種,共11條,載於 《河防通議》書中的為10條,它是現存最早的較為完整的河防令。
主要內容,相關資料,
主要內容
《河防令》主要內容有每年由戶、工兩部派員巡視黃河,監督、檢查各地都水監和州縣的河防工作,必要時可利用快速交通工具 “馳驛”傳遞訊息;每年6月~8月,州縣河防官員要輪流上堤指揮防汛;兼管河防事務的知縣,在非汛期也要定期上堤指揮河防;沿河州縣官吏在河防中的功過都要具實奏報; 河工、埽兵平時按規定休假,河防告急時則停止休假,並可臨時徵發民夫; 河防軍夫患病,由都水監安排到各州縣治療,官方提供費用; 分都水司和都巡河官具體指揮搶修和保護河堤,河務情況按月呈報工部; 對未設專職埽兵守護的河流,出現險情時也要差員救護。
相關資料
這類法令內容可以追溯到先秦,《管子·度地》中即有秋冬備工,備料,春天修堤,春後也要巡查,維修,每年加高堤防,春冬取土河灘,夏秋取土背水面等法令。秦以後多合併到其他法令中如唐代《營繕令》中就有修守堤防的規定。宋代有每年發丁夫繕治,“上戶出錢免役,下戶出力充役”;“正月首事,季春而畢”;堤埽有專職官吏,州縣有兼職官巡查,修護派武裝埽兵駐守堤防埽工等,也屬於這類法令的內容。明清修守,除工、刑等部有統一律令規定外,各重要河流如黃河、長江等往往有單行規定。內容可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兩方面。如明代潘季馴定的黃河修守事宜就有築堤,塞決,護堤等技術規定又有汛期防守,四防(風防、雨防、晝防、夜防);二守(官守、民守);守堤立法和歲修工料的行政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