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津市國土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02年4月
- 主管方向: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等。
- 局長:周建軍
簡介,人員編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河津市國土資源局是2002年4月根據市委、市政府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由原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局合併成立的,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
機關內設辦公室、耕地保護股、執法監察股、礦產開發與資源儲量股、資源規劃利用股、地籍管理股、地勘環境管理股、測繪辦、監察室等9個職能股室和土地執法隊、礦山糾察隊、統征儲備中心、開發整理中心、地產交易中心、土地資源站、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所、測繪管理辦公室、信息中心等9個事業股室,直管城東、城西、鋁東、鋁西、礦區等5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人員編制
局 長: 周建軍
副局長: 高延根
副局長: 賀正文
紀檢組長: 袁新力
總工程師: 孫唯凱
副主任科員:楊義興
主要職責
河津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監督檢查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上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監督檢查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上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資源規劃利用股
(三)耕地保護股
(四)地籍管理股(河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
(五)礦產開發與資源儲量股
(六)地勘環境管理股
(七)執法監察股
(八)測繪股
(九)監察室(農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