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涉外婚姻登記指南

河池涉外婚姻登記由河池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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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河池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公地址

河池市金福路22號市民政局二樓。

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所需材料

結婚登記

(一)河池市居民
1、戶口簿(其中“婚姻狀況”應當與本人情況一致。如當事人是離婚或喪偶的,應註明“離婚”或“喪偶”);
2、居民身份證。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四)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台灣居民身份證;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現居住地、目前單身),必需有中文譯本,由自治區外事辦翻譯。
(六)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現居住地、目前單身),必需有中文譯本,由自治區外事辦翻譯。
(七)須複印的證件(A4紙):
1、本市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戶口簿第一頁,本人資料頁(有記錄的正反面)。
2、港澳台:身份證正反面,通行證第一頁和蓋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頁(長住內地的有效簽證章頁)。
3、外國人:護照有本人照片頁,蓋有最近一次入境印章頁(長住內地的有效簽證章頁)。

離婚登記

1、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
2、雙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持有離婚協定書(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持有有效身份證和通行證及複印件。

補領婚姻登記

1、原婚姻登記證在本市辦理或現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
2、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仍然維持該狀況;
3、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4、當事人提交3張(60mm*40m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為紅色);
5、持有有效身份證、通行證及複印件。

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欄簽名或按指紋;
4、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5、當事人提交3張(60MM*40m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為紅色);
6、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離婚登記

1、當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證、結婚證、證明及複印件;
2、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3、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並在登記員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聲明書,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當事人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書上籤名,登記員作監督人;
7、登記員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籤名、按指紋領證。

補領婚姻登記

1、當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複印件;
2、登記員詢問當事人補領意願;
3、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並在登記員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補證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證件。
6、登記員向當事人頒發婚姻證,當事人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上籤名,按指紋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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