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河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河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行使:
(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四)城鄉規劃、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城市建成區內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燒烤食品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品交易市場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區外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七)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越界開採、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礦產資源、不按照開採設計方案開採礦產資源、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八)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行政處罰權。
(九)防洪和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采砂、取土、淘金或者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等,開展市場集貿活動,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圍墾湖泊、河流,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行政處罰權。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機構設定
河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執法監督科、計畫財務科4個內設機構,下設城市管理執法監察支隊、城市規劃建設執法監察支隊、國土資源城市執法監察支隊等3個參公管理事業單位。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制定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綜合性文稿;負責機關文秘(文電)、學習、宣傳、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保密(機要)、檔案、信息、資產(實物)、後勤、保衛、信訪和對外聯絡、接待等事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提案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與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統籌協調和檢查督促各執法支隊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系統計算機網路中心、道路監控系統、無線指揮網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重大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各支隊行政複議答覆、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檢查,糾正不當的執法行為;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及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執法監督科
負責與市級相關部門執法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協調、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負責對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活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監督;負責跨區案件的協調和處理;負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隊伍的行風建設。
(四)計畫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二層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及統計工作,承擔預決算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收支及專項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各類裝備計畫、配備、保養、更新等工作。
(五)人員編制、領導職數
1.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2.市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支隊核定事業編制25名;設支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支隊長2名。
3.市國土資源城市執法監察支隊核定事業編制20名;設支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支隊長2名。
4.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支隊核定事業編制46名;設支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支隊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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