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河池市政府部門,負責本院和指導下級法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一):政治部
  • (二):辦公室
  • (三):審判管理室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19個機構,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政治部
負責本院和指導下級法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及補充工作人員的審核上報工作;協助市委加強和管理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晉升、任免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績效管理考評、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等工作;負責本院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組、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培訓科、綜合管理科。
(二)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辦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全院性工作的綜合上報和全院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和上報工作;負責全院新聞報導和新聞發布的相關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檢查工作;負責全院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院印章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網路監管、維護以及網上輿論收集、分析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和辦理、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辦公室下設新聞中心。
(三)審判管理室
負責審判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對本院案件從立案、送達、開庭、裁判、結案到歸檔全程跟蹤監督工作;負責審判業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審判質量與效率相關指標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負責組織開展案件評查活動;負責組織開展審判評比活動;負責法官審判執行工作業績考評;負責審判委員會相關工作;負責錯案追究工作;負責審判經驗總結工作。
(四)立案庭
對依法由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而抗訴的案件;糾正違反級別管轄的案件;協調和指定管轄爭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各類案件的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立案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查、覆核並呈報因特殊情況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依法答覆下級人民法院案件審判中的請示;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刑事審判工作和少年法庭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查、覆核並呈報因特殊情況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依法答覆下級人民法院案件審判中的請示;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婚姻家庭糾紛、債權債務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房地產糾紛、農村承包契約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等民事糾紛第一、二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有關國內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第一、二審案件;審判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涉及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審判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民商事審判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糾紛第一、二審案件;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的案件。
(十)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涉外、涉港澳台契約、侵權、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信用證糾紛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銷、承認與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法審理有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十一)行政審判庭
審判行政訴訟第一、二審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審查不服基層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申請複議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十二)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與公安、檢察、監獄等機關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協調有關賠償問題;負責賠償決定的協調和執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國家賠償工作。
(十三)審判監督庭
審判依法由本院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審判依法提審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率的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審判監督工作。
(十四)執行局
統一領導、協調、部署、指揮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負責本院作為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審查、處理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基層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申請;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本地區內、外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及執行法院與有關部門之間的爭議;協助開展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司法活動;糾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錯誤;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綜合管理室,為正科級機構。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
領導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車輛的督察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押解、執行的警務調配工作;協助司法行政裝備科開展槍枝、彈藥管理工作;負責警服、警銜專用標誌、警官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安全保衛工作,處置發生在院內個體、群體哄鬧及其他突發事件;負責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參與本院審判部門的訴訟保全和執行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技能訓練工作。司法警察支隊內設警政科、警務科、直屬大隊。
(十六)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調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受理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監察和廉政建設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七)研究室
研究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法規、政策遇到的問題;依法組織研究和答覆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請示;組織開展全市法院學術論文撰寫和評比活動;組織開展全市法院專題調研和評比活動;負責司法統計分析工作;編髮相關審判內部刊物。
(十八)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本院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車輛及司機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槍枝、彈藥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接待工作;負責本院其他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院對外委託、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開展物質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下設司法技術輔助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組織本院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按照黨章要求發展黨員、收繳黨費;負責組織、領導本院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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