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河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0號)和《中共河東區委河東區人民政府關於河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東發〔2010〕18號),設立河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性質:政府部門
- 主要職責:研究行政訴訟等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簡介,內設機構,
簡介
一、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區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
(二)承擔統籌規劃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責任,擬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審查報送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責任;承擔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區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聽證工作;負責組織研究並匯總上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傳送區政府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負責清理、彙編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
(五)承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責任,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七)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辦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複議權工作。
(八)承辦區政府行政複議工作事項;受區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和其他訴訟案件;承辦由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承辦由區政府裁決的審計決定事項;指導、監督全區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九)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工作;承擔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講座的具體工作;開展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設4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組織協調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辦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財務、信訪、保密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的信息公開、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擔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講座組織籌備的具體工作;負責辦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法規科
擬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查報送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區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聽證工作;負責組織研究並匯總上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傳送區政府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檔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負責清理、彙編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承辦全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負責指導、監督全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研究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三)執法管理科
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等具體工作;研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證件、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行政複議應訴人員資格證件的發放和管理;負責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的培訓工作,承擔全區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行政複議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行政複議應訴科(掛河東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子)
承辦依法由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區政府委託或指導區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辯事宜,並負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市政府的銜接協調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承辦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備案工作;負責全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上報;定期總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受區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和其他訴訟案件;負責處理涉及區政府的非訴訟涉法事務;承辦由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負責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法律諮詢工作;承辦由區政府裁決的審計決定事項;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三、人員編制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5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