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其中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處罰標準。拒不佩戴的個人,最高罰100元;餐飲服務提供者拒不給員工免費提供口罩的,最高罰50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2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規定公布,規定全文,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規定公布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3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提高全民公共衛生意識,促進餐飲服務規範文明,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保障食品安全衛生和公眾身體健康,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及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製作、傳菜、配送、外賣餐飲食品以及點餐、收銀、衛生保潔等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酒店、飯店、餐館、茶藝館、咖啡廳、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飲攤點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經營者。
機關、學校、醫院、企業、托幼養老機構等單位食堂以及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加工、製作、傳菜、配送、外賣等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範佩戴清潔口罩,佩戴口罩應當遮住口鼻;當口罩出現髒污、損壞等情況時,應當及時更換。
在疫情期間,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規範佩戴口罩。
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本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口罩,保證從業人員規範佩戴。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本規定,制定相應管理制度,並接受社會公眾、行業協會以及新聞媒體對執行本規定的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進行宣傳引導,做好衛生健康防疫知識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按照職責指導行業協會共同做好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用餐人員等社會公眾發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對未盡到管理責任,累計處罰其從業人員三人次以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向本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免費提供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

《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不同主體的處罰標準有明確的規定。

內容解讀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未盡到管理責任,累計處罰其從業人員三人次以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向本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免費提供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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