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地區:河南省
  • 類型:檔案
  • 國家:中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電梯的生產、經營,第三章電梯的使用,第四章檢驗、檢測,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 則,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和節能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取得法定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經營、使用電梯的安全和節能負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支持電梯安全、節能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的套用。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開展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電梯的生產、經營

第十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開展生產活動,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電梯,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第十一條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主動召回。電梯召回按照國家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二)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施工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四)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負責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依法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製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應當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購具有節能措施的電梯,並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安裝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
第十五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驗明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進口電梯,應當履行向進口地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前告知義務。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的電梯,共有人未委託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下列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安全使用標誌等規定的標識;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完好,保證聯絡暢通;
(三)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停止電梯運行;
(四)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及時組織應急救援;電梯發生事故後,依法開展事故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的全部安全技術檔案;
(六)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應當在新維護保養契約生效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七)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的,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定警示標誌,並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登記部門。重新啟用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發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
電梯檢驗機構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後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或者報廢的意見。電梯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後方可繼續使用,並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15日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四)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五)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檔案,並至少保存4年;
(六)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消除故障和異常情況;發現乘客滯留在電梯轎廂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採取應急救援措施,市區內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l小時;
(七)發現使用的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八)在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將電梯的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企業註冊地以外其他省轄市從事異地維護保養的,應當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和設備,並將單位名稱、許可證、辦公地點、作業人員、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五條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電梯維護保養、一般修理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者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資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八條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註冊登記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依法應當報廢的,或者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許可工作,並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和違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複製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對電梯安全運行實行網路監控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的建立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應當滿足記錄事故和故障、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包括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第三十五條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電梯事故調查工作。電梯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改造單位進行電梯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
(二)未出具質量證明書的;
(三)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發生乘客滯留電梯轎廂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電梯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六)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使用單位未封存電梯並設定停止使用的警示標誌,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記部門的。
第三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異地維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和設備,或者未向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告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要求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電梯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的;
(四)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五)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月26日上午,省質監局副巡視員范新聞做客省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訪談》欄目,就3月1日正式實施的《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權威解讀。范新聞表示,《辦法》是我省有關電梯安全監管的第一個地方法規,標誌著我省電梯安全監管向著科學化、法制化方向又邁出了一大步,對於指導我省電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狀|制定《辦法》刻不容緩
范新聞表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對電梯的需求量迅速增長,電梯生產單位數量也隨之增加,據統計,截至2013年年底,我省已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數量已近11萬台,年增長率達30%,全省有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337家,年增長率近40%。
而近年來電梯故障和事故也呈上升趨勢,在電梯安全監管中還存在安全主體責任不清、安全監管水平不高、事故賠付能力不足、修理資金無法落實、維保市場惡性競爭等問題,嚴重妨礙了電梯的安全運行,成為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隱患。因此,我省制定《辦法》刻不容緩。
亮點|《辦法》明確誰使用誰負責
范新聞在談到《辦法》的特點時,強調有六方面的亮點。他說,對自行管理的電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電梯,共有的電梯,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等等,都明確了電梯的使用單位,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避免了電梯出現安全事故後,在電梯製造、安裝單位、維保單位以及物業公司等多個部門之間相互推諉。
同時,《辦法》在完善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電梯維保單位管理,加強對老舊電梯安全管理,鼓勵、支持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具有鮮明的特點。
實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
在談到如何保證《辦法》得到有效落實時,范新聞表示,要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首先要大力普法,促使《辦法》家喻戶曉。其次要明確各自的責任。消費者在享有使用特種設備權利的同時還負有監督這些製造單位、使用單位企業安全的責任,同時對政府的履行職責監督管理。
范新聞強調,作為新聞媒體,同樣也有對安全方面的監督的職責,所以平安不是哪個人或哪個單位的事,而是全社會的事,是全體人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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