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河南省醫藥行業協會是由全省醫藥生產、經營和教育、科研、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由河南省國資委主管,接受省民政廳和發改委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協會實行“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方針,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河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 總部地點:河南省鄭州市
  • 公司性質:社會經濟團體
  • 郵 編:450012
協會簡介,主要工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辦公地址:鄭州市金水路省醫藥大廈11樓
郵 編:450012

主要工作

協會在作好為政府服務、為醫藥行業服務即“兩個服務”的前提下,努力促進企業兩個根本轉變和全省醫藥企業的繁榮和發展,並作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承擔政府委託的管理職能,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組織研究和提出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立法建設;
二、維護醫藥行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藥行業的建議和要求;
三、組織企業間相互交流,總結和推廣生產、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經驗,組織開發新產品,引導企業構建自主創新型企業、節約型企業、安全生產型企業、誠信企業、和諧發展企業。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國內外醫藥行業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收集、整理、交流醫藥產品的技術、情報、信息資料,開展技術和信息服務,提供技術諮詢;
五、採取多種形式,舉辦有關醫藥技術、管理經營、信息等方面內容的講座、專題研討會、學術交流和培訓班,編輯行業刊物《華夏醫藥》;
六、廣泛利用新聞媒體,努力作好醫藥名、新、特、優產品的對外宣傳,同時引導企業創名牌,擴大名牌效應、提高企業創新能力。
七、密切工商關係,促進企業間經濟、技術合作;
八、積極發展同國外及港、燠、台地區醫藥行業、民間組織的聯繫合作交流,開展相關外事活動。
九、積極引導、指導行業發展,為行業、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建議性、指導性意見;
十、做好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溝通信息、組織會員熟悉國際貫例和規則、提高應對能力和水平。

協會章程

河南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河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第二條 團體的性質:由全省醫藥生產、經營和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組處的社會經濟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業務主管河南省發改委。
第三條 團體的宗旨:堅持黨在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醫藥的方針、政策。努力做好“兩個服務”(為政府服務、唯醫藥行業服務),促進企業兩個根本轉變和全省醫藥事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省發改委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實行“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方針,充分發揮政府同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團體住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承擔政府委託的管理職能,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組織研究和提出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維護醫藥行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應醫藥行業企業的建議和要求;
三、組織企業間相互交流、總結、推廣生產、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經驗,組織開發新產品和優質名牌產品,幫助企業“上品種、上檔次、上管理、上質量”;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國內外醫藥行業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收集、整理、交流醫藥產品的技術和信息服務,提供技術諮詢;
五、採取多種樣式,舉辦有關醫藥技術、管理、經營、信息等方面內容的講座、專題研討會、學術交流和培訓班;
六、廣泛利用新聞媒體,努力做好醫藥名、新、特、優產品的對外宣傳,同時正確引導廠家,適時調整產品結構,注重開發高、精、尖產品;
七、密切工商關係,促進企業間經濟、技術合作;
八、積極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醫藥行業、民間組織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交流,開展相關外事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凡是直接從事醫藥行業的工、商企業和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大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長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換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是、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二零零四年元月八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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