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車用乙醇汽油管理辦法

《河南省車用乙醇汽油管理辦法》在2004.11.17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車用乙醇汽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1.17
  • 實施時間:2004.12.01
於2004年11月10日經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減少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調整能源結構,開發石油替代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調配、儲運、銷售、使用(含汽車和機車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用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按規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潔環保燃料。
本辦法所稱變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國家標準,加入變性劑後不適用於飲用的燃料乙醇。
本辦法所稱組分汽油,是指用於調合車用乙醇汽油的調合油。
第四條 車用乙醇汽油生產、使用按照定點生產、定向流通的原則,注重環保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制定方案,採取措施,保證車用乙醇汽油的生產、調配、儲運、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實。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具體負責全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商務部門負責對加油站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設備改造的指導與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成品油市場的規範與整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秩序。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質量、計量依法進行管理與監督。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對環境影響的監督管理。
中國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負責全省車用乙醇汽油的調配與供應,並根據省政府的指定負責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設,確保市場供應。
公安、消防、鐵路、交通、財政、價格、糧食、稅務、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車用乙醇汽油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七條 除國家定點的變性燃料乙醇生產企業、組分汽油生產企業和省政府指定的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生產、調配。
第八條 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的生產、儲運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標準,遵循有關技術規範,保證產品質量。
第九條 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布或者認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建設和改造。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規範、未取得車用乙醇汽油管業執照的加油站,不得銷售車用乙醇汽油。
第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購入、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車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嚴禁生產、銷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車用燃料。
第十一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公布的同期同標號普通汽油零售中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制定,並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車輛在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願原則進行清洗,並對相關技術參數進行適應性調整。
車輛清洗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有關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界公路入口處設立"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區,不銷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標示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生產或者購入、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車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和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產品,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或者生產、銷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車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條例》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降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查處。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除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用油外,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停止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無鉛汽油,改為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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