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2年8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2年8月31日中共河南省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共河南省委 
  • 審批單位: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會會議 
立法進程,全文,

立法進程

2022年8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通過。
2022年8月31日,中共河南省委印發《河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全文

河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2022年8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2年8月31日中共河南省鑽判艱委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治協商工作。
第三條 政治協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落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相統一,著槓捉雅力圍繞中心、服務大晚阿局,著力發揚民主、坦誠協商,著力強化政治引領、凝聚共識,著力完善制度機制、提升政治協商效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河南、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絢麗篇章重再頸戰凝聚起共同奮鬥的力量。
第四條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政黨協商;
(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五條政治協商工作必須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第六條地方黨委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工作要求,指導下級黨組織做好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二)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按照規定與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開展政黨協商,領導和支持本級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提高政治協商能力,更好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七條黨委統戰部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
(二)受黨委委託,組織開展政黨協商,向黨委請示報告政黨協商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完成黨委交辦的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政協黨組在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雅槳蒸凝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依規依章程組織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要協商活動報經黨委批准,執行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三)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引導委員深入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協商職責,切實提高協商能力,發揮黨員委員在政治協商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四)完成黨委交辦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協商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政黨協商的對象是: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
第十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方面,包括: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三)人民團體;
(四)其他各界代表祝備淚人士。
第十一條政黨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黨的地方代表大會和地方黨委有關重要檔案的制定、修改;
(二)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問題;
(四)換屆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
(五)關係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全喇放問題。
第十二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草案、法院工作報告、檢察院工作報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等;
(二)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重要問題,實現“兩個確保”、實施“十大戰略”重要問題,政治生活領域有關重要事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決策,民眾普遍關心的重要民生問題;
(三)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和諧中的重要事務,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等。
第四章 政黨協商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政黨協商年度計畫由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在聽取有關部門、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經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通報同級民主黨派組織。
第十四條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就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開展年度重點考察調研,由黨委統戰部組織實施並做好統籌協調;支持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結合自身特色以及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內容開展聯合調研、專題調研等經常性考察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協商活動提供參考。
第十五條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政黨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會議協商。主要包括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由黨委負責同志主持召開,聽取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負責組織實施,一般提前10個工作日告知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有關部門一般提前5個工作日提供有關檔案資料、通報有關情況。
(二)約談協商。黨委負責同志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開展小範圍談心和集中談心等方式當面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或者應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約請,個別聽取意見建議。由黨委辦公廳(室)或者黨委統戰部負責落實。
(三)書面協商。黨委可以就有關重要檔案、重要事項書面徵求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以書面形式反饋協商意見,由黨委統戰部負責落實。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及其負責同志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同級黨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由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推動落實。
第五章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政協黨組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徵求政協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和有關部門意見後,研究提出年度協商議題安排,形成年度協商計畫草案,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並按照程式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重點協商議題可由黨委交辦,也可由政協黨組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
第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黨政機關在政協考察調研時介紹情況,與委員交換意見,共同進行研究。重要調研成果報黨委以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政協黨組根據黨委批准的年度協商計畫,制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工作方案,細化議題設定,確定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一般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參加人員。議題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等書面材料可以視情提前印發,供參加協商的各方參閱。活動籌備過程中可以視情召開協調會,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全體會議。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負責同志等應邀出席政協全體會議,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聽取大會發言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其他人士應邀列席政協全體會議。
(二)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有關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作報告,聽取意見並根據需要進行互動交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聽取意見、參加討論。
(三)專題協商會。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專題協商會並發表意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情況,開展互動交流。
(四)協商座談會。根據情況採取專家協商會、月協商座談會、提案辦理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網路議政、遠程協商、聯動協商等相應的協商形式,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主持。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介紹情況、聽取並交流意見。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派組織、工商聯負責同志以及有關專家、各界人士代表參與協商。
第六章 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
第二十二條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梳理匯總政黨協商意見,需要辦理的交付有關部門,辦理情況一般在1個月內向黨委辦公廳(室)報告,並抄送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以適當形式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黨委辦公廳(室)每年對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三條政協黨組按照規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以建議案、協商專報、情況報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報送黨委,重要協商活動成果一般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黨委。列入年度協商計畫的議題,協商成果要進入決策程式,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向政協書面反饋採納落實情況。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室)。政協可以通過視察、調研、座談等方式,對協商成果落實情況跟蹤了解,及時向相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委員反饋。
第七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加強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決策程式,納入新聞宣傳工作計畫,把《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及本細則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教學內容,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完善黨委、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繫機制,為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創造條件。
黨委有關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黨組(黨委)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統籌安排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做好協商議題、時間等方面的銜接工作,增強協商活動計畫性,提高協商議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黨委和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列席。黨委負責同志開展考察調研以及會見重要來賓、出席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統一安排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政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政協組織、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介紹有關情況,視情邀請政協組織、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等。
提升協商效能,完善“黨委出題、黨派調研、政府採納、部門落實、督查反饋”全鏈條工作機制。
鼓勵民主黨派地方組織就超出本級事權的重大問題爭取上級組織支持,開展聯合調研,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參與黨委和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的討論協商,完善政協有關部門與民主黨派聯合開展調研、共同舉辦協商活動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鼓勵和支持參加協商的各方講真話、建諍言,營造寬鬆民主和諧的協商氛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統戰部承擔。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政治協商工作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八條政協黨組在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委、同級黨委工作要求,依規依章程組織開展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要協商活動報經黨委批准,執行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三)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引導委員深入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協商職責,切實提高協商能力,發揮黨員委員在政治協商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四)完成黨委交辦的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協商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政黨協商的對象是: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
第十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方面,包括:
(一)民主黨派;
(二)無黨派人士;
(三)人民團體;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一條政黨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黨的地方代表大會和地方黨委有關重要檔案的制定、修改;
(二)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問題;
(四)換屆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
(五)關係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容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草案、法院工作報告、檢察院工作報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等;
(二)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重要問題,實現“兩個確保”、實施“十大戰略”重要問題,政治生活領域有關重要事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決策,民眾普遍關心的重要民生問題;
(三)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和諧中的重要事務,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等。
第四章 政黨協商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政黨協商年度計畫由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在聽取有關部門、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經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通報同級民主黨派組織。
第十四條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就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開展年度重點考察調研,由黨委統戰部組織實施並做好統籌協調;支持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結合自身特色以及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內容開展聯合調研、專題調研等經常性考察調研,形成調研成果,為協商活動提供參考。
第十五條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畫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政黨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會議協商。主要包括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由黨委負責同志主持召開,聽取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負責組織實施,一般提前10個工作日告知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有關部門一般提前5個工作日提供有關檔案資料、通報有關情況。
(二)約談協商。黨委負責同志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開展小範圍談心和集中談心等方式當面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或者應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約請,個別聽取意見建議。由黨委辦公廳(室)或者黨委統戰部負責落實。
(三)書面協商。黨委可以就有關重要檔案、重要事項書面徵求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以書面形式反饋協商意見,由黨委統戰部負責落實。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及其負責同志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同級黨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由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推動落實。
第五章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政協黨組就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徵求政協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和有關部門意見後,研究提出年度協商議題安排,形成年度協商計畫草案,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並按照程式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重點協商議題可由黨委交辦,也可由政協黨組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
第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黨政機關在政協考察調研時介紹情況,與委員交換意見,共同進行研究。重要調研成果報黨委以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政協黨組根據黨委批准的年度協商計畫,制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工作方案,細化議題設定,確定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一般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參加人員。議題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等書面材料可以視情提前印發,供參加協商的各方參閱。活動籌備過程中可以視情召開協調會,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形式是:
(一)全體會議。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負責同志等應邀出席政協全體會議,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聽取大會發言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其他人士應邀列席政協全體會議。
(二)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有關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作報告,聽取意見並根據需要進行互動交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聽取意見、參加討論。
(三)專題協商會。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席專題協商會並發表意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情況,開展互動交流。
(四)協商座談會。根據情況採取專家協商會、月協商座談會、提案辦理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網路議政、遠程協商、聯動協商等相應的協商形式,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主持。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會介紹情況、聽取並交流意見。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派組織、工商聯負責同志以及有關專家、各界人士代表參與協商。
第六章 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
第二十二條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梳理匯總政黨協商意見,需要辦理的交付有關部門,辦理情況一般在1個月內向黨委辦公廳(室)報告,並抄送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以適當形式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黨委辦公廳(室)每年對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三條政協黨組按照規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以建議案、協商專報、情況報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報送黨委,重要協商活動成果一般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黨委。列入年度協商計畫的議題,協商成果要進入決策程式,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向政協書面反饋採納落實情況。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室)。政協可以通過視察、調研、座談等方式,對協商成果落實情況跟蹤了解,及時向相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委員反饋。
第七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加強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把政治協商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決策程式,納入新聞宣傳工作計畫,把《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及本細則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教學內容,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
完善黨委、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聯繫機制,為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創造條件。
黨委有關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黨組(黨委)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統籌安排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做好協商議題、時間等方面的銜接工作,增強協商活動計畫性,提高協商議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黨委和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列席。黨委負責同志開展考察調研以及會見重要來賓、出席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統一安排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政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政協組織、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介紹有關情況,視情邀請政協組織、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人士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等。
提升協商效能,完善“黨委出題、黨派調研、政府採納、部門落實、督查反饋”全鏈條工作機制。
鼓勵民主黨派地方組織就超出本級事權的重大問題爭取上級組織支持,開展聯合調研,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參與黨委和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的討論協商,完善政協有關部門與民主黨派聯合開展調研、共同舉辦協商活動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鼓勵和支持參加協商的各方講真話、建諍言,營造寬鬆民主和諧的協商氛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統戰部承擔。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政治協商工作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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