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能源債券發行辦法

《河南省能源債券發行辦法》是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1986年4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01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能源債券發行辦法
(1986年4月1日)
第一條為了迅速改變我省電力緊張局面,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72)號的精神,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委託省建設銀行在全省發行河南省能源債券。
第二條河南省能源債券的發行對象是全省所有工業、交通企業(包括中央在豫企業、地方企業和鄉鎮企業。下同)。購買能源債券的資金為企業的自有專用資金、不得攤入成本,也不得提高產品價格。
第三條河南省能源債券的發放與企業的實際用電量掛鈎。所有工業、交通企業均按實際用電量計算,每度電認購一分錢的能源債券。多認購不限。
第四條河南省能源債券的發行時間,暫從一九八六年起連續發行五年。
第五條河南省能源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企業購買時,發給能源債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
第六條河南省能源債券由各地電業(供電)部門在向企業收納電費的同時,代辦認購手續。所收款項交存當地建設銀行。建設銀行按規定計付存款利息,列入電力開發基金。各地建設銀行將所收款項,按季匯交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在省建設銀行開立的能源債券專用帳戶。為了確保能源債券發行工作順利進行,凡沒有按時認購能源債券的工交企業,企業開戶銀行根據供電部門所開的能源債券收據,可將款項劃轉建設銀行。
第七條發行能源債券所籌資金,主要用於與國家、外省及省內各單位合資建設大型電廠、輸變電工程和中小型電廠。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根據當年發行的能源債券籌集的資金,提出下年度電力建設項目和投資計畫,報省計經委審批後列入年度計畫。省建設銀行根據省計經委的有關檔案辦理用款手續。
第八條集資辦電項目建成後,所發電力和電量由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按各企業認購能源債券的額度分配用電指標,每萬元債券每年供電二點五萬度。從首次分配之日起,二十年不變。
第九條各企業認購的能源債券,由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用新增的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和部分基本折舊費歸還。從認購年度起第十一年一次歸還本金,不計利息。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要根據償還債券的數額,於償還期到達之前,將償還資金備足存入建設銀行,以便及時償還債券使用。
第十條河南省能源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不得偽造。對偽造能源債券或破壞債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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