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

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職責有:依法對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全省環境監察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省環境保護現場執法、排污費徵收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的核定徵收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
  • 地區:河南省
  • 職能:監督全省環境監察工作
  • 電話熱線:12369
.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職責,環境監察總隊各處室工作職責,2.1行政執法處罰處工作職責,2.2環境污染監察處工作職責,2.3 環境事故調查處工作職責,2.4 “12369”環保舉報熱線中心工作職責,2.5 省環保廳應急辦工作職責,環境監察總隊各崗位工作職責,3.1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總隊長工作職責,3.2 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副總隊長工作職責,3.3 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3.4 環境污染監察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3.5 環境事故調查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3.6 環境監察人員工作職責,3.7 工勤人員工作職責,

.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職責

組織全省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檢查、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監察工作ji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並負責全省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工作;參與全省環境污染事故、突發事件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省批准的建設項目、省確定的限期治理項目和重點污染源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環境監察總隊各處室工作職責

2.1行政執法處罰處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處罰處綜合室負責總隊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協助總隊領導協調總隊日常事務;組織擬定總隊工作計畫、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總隊公文審核工作;負責總隊文電、檔案、印章、機要、保密、督查、計畫生育、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值班、電子政務、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人事、宣傳和黨務、紀律等項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牽頭能力建設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處罰處監察一室負責新鄉、鶴壁、安陽、濮陽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對國家和省擬定的各類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總隊指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的修改審核工作;負責排污監察係數核定工作;牽頭環保專項行動、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工作。

2.2環境污染監察處工作職責

環境污染監察處監察二室負責鄭州、平頂山、南陽、駐馬店、信陽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環保行政稽查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
環境環境污染監察處排污費征管室負責省管電廠二氧化硫排污費徵收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排污申報、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稽查等項工作。

2.3 環境事故調查處工作職責

環境事故調查處監察三室負責洛陽、三門峽、焦作、濟源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工作;牽頭建設項目、礦山自願類項目、生態環境及農業的環境監察工作。
環境事故調查處監察四室負責開封、商丘、周口、許昌、漯河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黑名單與秸稈禁燒等項工作;參與環境應急事故調查工作。

2.4 “12369”環保舉報熱線中心工作職責

1.確保12369環保舉報熱線設備正常運行。
2.負責受理件舉報時間,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違法違規情況等的記錄。
3.負責將舉報件的信息資料錄入電腦,製作函件呈領導批示。
4.負責舉報件的受理、辦理、催辦、查處、結案、回復、歸檔工作。
5.負責接收、處理、回復網際網路上的舉報,收集網上建議等相關資料。
6.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5 省環保廳應急辦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廳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決策、決定和指令,有序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協調、調度工作。
2.承擔環境應急日常事務工作。
3.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置和應急預警。
4.協調、調度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督導、協助、服務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善後處置工作,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5.整理歸檔有關材料。
6.指導各省轄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7.完成廳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環境監察總隊各崗位工作職責

3.1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總隊長工作職責

主持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的全面工作。組織依法對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全省環境監察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省環境保護現場執法、排污費徵收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按鍵的調查工作;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的核定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檢查、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監察、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及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參與全省環境污染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和糾紛的調查處理;組織參與省批准的建設項目和重點污染源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3.2 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副總隊長工作職責

1.分管行政處罰處工作。負責總隊行政、財務、人事、後勤、信息、安全和黨務、紀檢等日常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負責總隊發出的各類檔案、文字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文字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組織擬定總隊各類工作計畫、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能力建設和污染源減排係數核定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牽頭環保專項行動工作。
2.分管環境污染監察處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排污申報、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稽查、環保行政稽查等項工作;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污費徵收工作;牽頭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管理工作。
3.分管環境事故調查處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礦山資源類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及農業農村環境監察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員制度的推行工作;牽頭各類環境事故、環境違法案件的現場調查工作;牽頭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黑名單、環境後督察及秸稈禁燒等項工作。
4.分管廳環境應急辦公室、12369環境舉報中心工作。主持廳環境應急辦日常工作;組織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工作;負責12369環保熱線接報、轉辦、督辦管理工作;牽頭環保熱線反覆投訴件、環保網上投訴現場查辦工作。

3.3 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負責行政執法處罰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綜合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總隊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協助總隊領導協調總隊日常事務;組織擬定總隊工作計畫、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總隊公文審核工作;負責總隊文電、檔案、印章、機要、保密、督查、計畫生育、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值班、電子政務、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人事、宣傳和黨務、紀檢等項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行政處罰處副調研員,負責環境監察一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新鄉、鶴壁、安陽、濮陽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對國家和省擬定的各類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姓檔案及總隊指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的修改審核工作;負責排污監察係數核定工作;牽頭環保專項行動、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及能力建設管理工作。

3.4 環境污染監察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

環境污染監察處處長,負責環境污染監察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二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鄭州、平頂山、南陽、駐馬店、信陽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及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環境污染監察處副調研員,負責排污費征管室工作,並任監察總隊財務會計。主要職責:負責省管電廠二氧化硫排污費徵收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排污申報、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稽查等項工作。

3.5 環境事故調查處處長及副調研員工作職責

環境事故調查處處長,負責環境事故調查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事故調查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三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洛陽、三門峽、焦作、濟源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工作;牽頭建設項目、礦山資源項目、生態環境及農業農村的環境監察工作。
環境事故調查處副調研員,負責環境監察四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開封、商丘、周口、許昌、漯河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黑名單、環境後督察與秸稈禁燒等項工作;參與環境應急事故調查工作。

3.6 環境監察人員工作職責

1. 認真執行環境檢查人員行為規範及各項規定製度,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格執法,秉公辦事。
2. 負責對責任範圍內的排污單位的現場檢查。監察人員要熟悉管轄區域內重點污染源、高危險、高風險行業的分布狀況和相關的基本信息。具體實施責任區域內的環境監察工作;及時調度管轄區域內環境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編報環境監察工作報告;熟練掌握並正確運用環保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完成責任區域內環境監察和日常巡查工作。根據現場環境監察情況,及時提出實施“掛牌督辦” 、“黑名單” 、停產治理或關閉企業的建議;及時匯報日常監察工作中存在的環境問題。
3.對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徵收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7 工勤人員工作職責

1. 司機崗位職責
1.1 遵守交通規則,按規程安全操作,認真駕駛;
1.2 持證駕車,不開帶病車,不酒後駕車;
1.3 不私自出車,沒有用車任務時,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
1.4 要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不許他人駕車,因司機出車造成後果及發生問題均由司機本人負責;
1.5 愛護車輛,節約用油,保持車輛整潔;
1.6 修車構件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1.7 完成總隊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2.工勤人員工作職責
2.1 負責總隊領導辦公室、辦公樓樓道、廁所的清潔衛生;
2.2 負責總隊各類報紙、信件的發放工作;
2.3 完成總隊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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