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行政審批受理廳要將本年度各處室辦理行政的情況,提交人事處和監察室,作為對處室及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獎懲的參考依據。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審批受理廳
- 類型:政府部門
- 發行時間:印發之日起執行
- 行業:煤炭
工作規則,受理廳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
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行政受理廳的職能,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增加辦事透明度,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納入行政審批受理廳受理範圍的業務工作,統一由行政審批受理廳歸口受理,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各業務處室不得直接受理。
第三條 行政審批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
第四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堅持“熱情、規範、透明、公正、廉潔、高效”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與服務意識,主動做好與行政審批受理廳的配合和銜接,充分發揮整體行政效能。
第六條 行政受理廳的基本職能為:接待受理、登記分發、催辦監督、結果反饋、政策諮詢。
第七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的工作職責包括:
1.受理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申驗。
2.受理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申請和申驗。
3.受理煤礦礦井報廢、關停和煤炭破產的審批。
4.受理煤礦爆破器材生產定點企業資格的核准。
5.受理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殊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核准。
第八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的基本工作程式為:受理登記─分類移交─辦理反饋─結案存檔。
第九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收到管理相對人送交的申報材料後,要按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 已受理的行政審批要及時登記在案,並向申請方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一條 對登記後的行政審批項目,受理工作人員要及時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提出擬辦意見和辦理時限,經行政審批受理廳負責人審核後,將有關材料分送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河南省煤炭工業局行政審批受理廳審批事項受理表》是交辦、承辦、督辦、結案的重要依據,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填寫並簽章。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認為該審批事項不屬於本處室職責範圍、或申報材料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應立即向行政審批受理廳提出意見。行政審批受理廳負責調整或增補材料。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行政事務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 審批事項辦結後,承辦單位負責將申報材料原件、附屬檔案及有關材料歸檔,同時將《河南省煤炭工業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廳審批事項受理表》交行政審批受理廳歸檔。
第十六條 需要傳送管理相對人的有關檔案,由承辦單位送交行政審批受理廳統一辦理。
第十七條 各類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為:
1.煤礦生產許可證審批45日。2.煤炭經營許可證書審批40日。3.煤礦礦井關閉、報廢審批60日。
第十八條 其他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由行政審批受理廳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0天。
第十九條 有正當理由,確需延期辦理的公文,承辦處室應提前三天向局行政審批受理廳申請,並提出協調解決的措施和建議,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與來文單位或有關法人說明情況同意後,重新確定辦文時限。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在行政事務辦結期滿前3個工作日,以口頭(電話)形式向主辦單位督辦一次。對期滿未辦結的,在期滿的次日,向主辦單位發出第一次《催辦通知書》。涉及多個部門的,同時向主辦處室和協辦處室發《催辦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收到第一次《催辦通知書》後,主辦處室應在催辦期限內辦結,並將延誤原因、處理意見書面反饋局行政審批受理廳。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次《催辦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公文仍未辦結的,發第二次《催辦通知書》,同時交監察室備案,並視情況報告有關領導。第二次催辦後五個工作日還不能辦結的,局行政審批受理廳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由局辦公室牽頭,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處室、各單位按季度抽調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熟悉工作程式、組織紀律性強的工作人員到行政審批受理廳輪值。輪值期間,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空位缺席。如輪值人員確有特殊情況,輪值單位負責及時將替補人員調整到位。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建立統一的簽收登記本,各業務處室之間轉達檔案,應使用並保管全局統一規格的簽收登記本備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應放置有關行政事務辦理的資料,供管理相對人取閱。要設立觸模式電腦,提供辦事指南、行政審批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要公布查詢電話號碼,方便管理相對人了解辦理進度。
第二十七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每月向局辦公會議匯報一次行政事務辦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受理廳實行崗位培訓制度,對新上崗和未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崗位業務培訓、考核。
受理廳首問負責制
一、服務對象到我局行政審批受理廳辦理審批事務或諮詢有關政策等,第一位接洽的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將服務對象拒之門外。
二、受理廳工作人員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或諮詢,應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受理和答覆,並負責催辦以及向服務對象反饋結果;當時不能辦理的,應耐心解釋,認真做好記錄(包括服務對象的聯繫方式),並報告有關領導,及時將結果電話或書面告知服務對象。
三、受理廳工作人員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詳細告知為什麼不能受理和應找的部門及單位。
四、解答諮詢做到講清政策,講明道理;受理審批事項及時準確;處理各種問題符合政策規定,結果明確。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服務對象投訴的,嚴格按照投訴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服務承諾:
一、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堅決克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
二、向社會公開有行政行為的部門的工作範圍、工作職能;公開行政審批的項目和有關規定;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時限;公開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三、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位接洽的工作人員應做到熱情接待、有求必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將辦事者拒之門外。
四、實行限時辦結制。對符合條件、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必須辦結。
五、提高工作水平和辦事效率,維護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秩序。對違反安全生產經營有關規定的煤礦,及時通知當地煤炭主管部門或直接查處,糾正問題。對發生安全事故的煤礦,立即組織人員予以搶救,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堅決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問題,嚴禁工作人員“吃、拿、卡、要”。
七、加強管理,嚴格紀律。對違紀違規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堅決查處,對署名舉報違紀違規的,20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查辦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