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

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成立於2015年10月,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由河南省從事洗滌日用品經營的企業自願組成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商會現有企業會員100多家,主要從洗滌日用品的經營。本商會有會長一名,執行會長兩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九名,副會長六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秉承“全心全意為洗滌日用品行業服務”為宗旨,以“創立中原第一特色商會”為目標。促進會員企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作發展,努力打造品牌商會、特色商會。為廣大會員創建一個和諧共榮的平台;一個信息交流的平台;一個行業自律的平台;一個互助維權的平台;一個傳播愛心的平台。為河南洗滌日用品行業的發展而努力,使河南省洗滌日用品業成為同行業的榜樣。 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擔負著促進行業發展,將河南洗滌日用品行業做大、做強的重任。與全國洗滌日用品行業的同仁們共同努力,將商會真正辦成能代表行業利益、維護企業權益,指導行業發展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
  • 外文名:ProvinceChamberofCommerceandwashingcommodities In Henan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成立於2015年10月,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由河南省從事洗滌日用品經營的企業自願組成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河南省洗滌日用品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洗滌、日用化妝品、百貨日用品個體經營者、日化百貨商貿公司,經濟界人士等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代表和維護河南省洗滌日用品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本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河南省商務廳相關職能部門和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河南省境內。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鄭州市二七區中原第一城A28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開展與政府及相關部門間的合作與交流,發揮會員優勢投資實體經濟,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2、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旅遊、體育、醫療健康等方面的諮詢及組織。
3、為會員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4、推廣先進經驗,促進行業的改革和發展,舉辦各種專題講座和研討會,以開拓會員的視野,提升會員的實力與外在應變能力。
5、出版內部刊物,建立資訊網路,為會員提供最新的政策、技術、管理等資訊服務6、舉辦或組織會員參加行業有關的展覽會,技術、貿易交流會,為會員企業的產品流通搭建便捷有效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是在河南省內從事洗滌及日用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即成為商會的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主動提出申請;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協芝漏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放設境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一估櫃姜狼次性繳納三年會費2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2萬元;
(五)理事單位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1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凶習櫃道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屑凝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踏良仔表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料判料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兼職,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河南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主動提出申請;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2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2萬元;
(五)理事單位一次性繳納三年會費1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兼職,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河南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