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油氣田保護暫行規定

河南省油氣田保護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0-12-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油氣田保護暫行規定
  • 外文名:Henan Oil Field Protection Interim Provisions
法規信息,法規內容,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第24號令
【發布日期】1990-12-02
【生效日期】1990-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油氣田保護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4號令發布)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油氣田的正常生產秩序,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和勘探、開發、建設作業現場。
第三條石油、天然氣是國家重要資源,屬於國家統配物資,納入國家計畫管理,由國家統一分配。
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油氣田的保護,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石油企業、人民民眾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石油企業正常生產秩序,保護其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的義務;對擾亂石油企業生產秩序和侵占、破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石油企業公安機構和油氣田所在地公安機關,對擾亂石油企業生產秩序和侵占、破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第二章 保護範圍
第六條生產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採油井、採氣井、注水井、注氣(汽)井、水源井、探井;
(二)勘探、鑽井、開採、油氣田建設、儲運、油氣加工及輔助生產的各類廠、站、庫、生產裝置及其設施;
(三)石油企業所轄範圍內的各種輸送油、氣、水管道;
(四)石油企業所轄範圍內的專用鐵路、道路、公路、橋涵;
(五)石油企業的電廠、送變電站、電力線路;
(六)用於生產的水庫、水渠、防洪堤壩;
(七)石油企業設定的通訊設施、廣播電視和陰極保護設施;
(八)石油企業各種車輛;
(九)其他生產設施以及附屬設施。
第七條生產物資的保護範圍:
(一)站庫、料場記憶體放的原材料、設備、器材;
(二)生產作業現場的燃料、油料、水泥、鋼材、木材及其它建築材料、待安裝生產設備、零配件、生產工具等;
(三)用於石油、天然氣生產和建設的其他物資。
第八條油氣及其產品的保護範圍:
(一)原油、天然氣;
(二)輕烴、液化氣以及其他油氣加工產品和副產品;
(三)石油企業的其他產品。
第三章 安全保護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政府或石油企業允許,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石油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征地界內開山、挖塘、挖溝、取土、土葬、立碑、採石、種植、養殖、堆放物資、施工建築等;
(二)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站庫、重要設施的安全區內進行爆破、施放明火和其他可能危及站庫、重要設施等。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行為:
(一)擅自啟動、關閉各種閥門開關;
(二)移動、損害各種標誌、圍柵;
(三)拆卸、盜竊、破壞生產設施及零部件;
(四)盜竊、哄搶各類物資和油氣及其產品;
(五)擅自在油、氣、水管道上打孔竊油、竊氣和竊水;
(六)擅自切斷電源、水源、通訊線路,阻斷道路、阻止施工、攔截和扣留車輛;
(七)在石油企業輸(配)電線路上私接電線或電氣設備竊電;
(八)聚眾衝擊各種站庫、生產作業現場,干擾、妨礙巡線、巡井及油氣設施保護,毆打、非法扣留石油企業工作人員,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油氣田區域及石油企業廠區附近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點、廢舊金屬交易市場,或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未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煉油廠、小型油氣產品加工廠。
禁止使用土煉油爐。
第十二條除本規定外,對油氣田範圍內鐵路、公路、管道、電力設施、通訊線路、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按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護職責
第十三條油氣田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油氣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幹部民眾遵紀守法,愛護油氣田,服從國家資源分配,自覺保護國家財產;
(三)協調解決油氣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油氣田保護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公安機關和油氣田的公安機構負責油氣田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侵占、盜竊、破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的案件,維護石油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承辦征地,協調和處理石油企業與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土地糾紛,保障石油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油氣田區域和石油企業廠區附近廢舊物品收購點的管理,並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取締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點、生產性廢舊金屬交易市場、土煉油爐和非法經營的小煉油廠、小型油氣產品加工廠。
第十五條油氣田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對村民、居民和單位職工進行支援國家建設、保護國家財產、維護油氣田安全、支持石油企業生產和工作的宣傳教育;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教育村民、居民和單位職工遵紀守法;
(三)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本村村民、本街道居民或本單位職工侵占、盜竊、破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物資、油氣及其產品的案件。
第十六條石油企業的職責:
(一)教育企業職工嚴格遵守油氣田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積極同危害油氣田的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二)加強企業內部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護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保護管理和獎懲制度;
(三)積極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油氣田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石油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聯合設立油氣田保護臨時指揮機構,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對指揮機構依法作出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石油企業內部應加強管理,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保護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石油企業基層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治安聯防的規定,加強油氣田的保護。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石油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除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外,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並沒收非法收購的物資、煉(銷)油器具、油氣產品和非法所得,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明知是髒物而購買的,應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石油企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利用職務之便,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方便,致使石油企業遭受損失的,由石油企業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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