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施細則,關於河南省的地方法規,法規腔調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的實施細則,該法規共八章三五條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87-07-01
- 生效日期:1987-07-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檔案來源】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1987年7月1日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少水、旱、風、沙災害,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改變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面貌,促進農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土保持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水土保持是整治國土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的方針,切實加強領導,在整體規劃指導下,分批分期組織實施。
第三條防治水土流失,要堅持以動員社會力量,依靠民眾,自力更生為主的原則,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要鼓勵民眾集資。國家在經費、物資、技術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指導。
第四條凡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生產、建設等活動都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由省水利廳主管,並成立以水利廳為主,吸收有關部門參加的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協調小組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繫,定期研究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務大的市、地、縣,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
第六條省水利廳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本實施細則;
(二)組織水土保持查勘、測量;
(三)編制水土保持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檢查和指導各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六)審查公路、鐵路、大型工程(包括開礦)建設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宣傳工作;
(八)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
市、地、縣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可參照上述各款,由同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本實施細則;
(二)組織水土保持查勘、測量;
(三)編制水土保持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檢查和指導各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六)審查公路、鐵路、大型工程(包括開礦)建設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宣傳工作;
(八)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
市、地、縣水利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可參照上述各款,由同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第七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統一規劃,組織協調,發動民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利、農牧、林業、農墾、環保、鐵道、交通、工礦、電力、科學研究等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做好與本部門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條各級計畫部門,要將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年度計畫。各級水土保持工作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土保持經費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注重投資效果。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預防
第九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耕地、草原、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要採取預防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條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開荒種植。市、地、縣還可根據當地地形地貌、土壤、耕地和人口密度等情況,確定低於二十五度的禁墾坡度。
第十一條黃土殘原溝壑區,禁止開荒。
第十二條風沙危害嚴重地區,崩山、滑坡危險區,易產生土石流地區,禁止開荒、挖沙和開山炸石。
第十三條嚴禁毀林開荒、毀柞開荒、燒山開荒和在牧坡、牧場開荒。
第十四條水利、鐵路、公路、工礦、電力等部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和進行生產時,應按有關規定保護地貌和植被,妥善處理廢棄的土、石、沙料和礦渣、尾沙,並採取必要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因開荒、搞副業、挖礦、築路、興修水利水電、採伐森林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負責治理。水土保持主管部門有權檢查,限期治理。
第十五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情況,有計畫地組織鄉、村和國營農、林、牧場封山固沙育林育草或輪封輪牧,積極發展水保林、防護林、薪炭林和飼草、綠肥植物。禁止鏟草皮、挖樹蔸、濫樵、濫牧,保護大地植被。
第十六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縣級人民政府,對挖種藥材、培育木耳香菇、燒木炭、燒磚瓦、開礦、挖石等生產活動,應根據水土保持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製定具體措施,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防止亂挖亂倒土石和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四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七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治理水土流失,要按照當地自然條件以小流域為單元,由縣級水土保持部門進行全面規劃,綜合、集中、連續治理,講究實效。
第十八條現有二十五度以上(包括低於二十五度以下禁墾區)的坡耕地,應分期分批逐步退耕造林種草。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修梯田、抽槽整地、挖水平溝,實行等高種植。要不斷改進耕作制度,增施有機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土層蓄水保墒、保土、保肥能力。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修梯田、抽槽整地、挖水平溝,實行等高種植。要不斷改進耕作制度,增施有機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土層蓄水保墒、保土、保肥能力。
第十九條小流域治理,在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多種形式承包責任制,由村民委員會與承包者簽定契約,報鄉政府批准後,發給由縣政府統一制定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證》。承包期一般為五十年,可以繼承,允許折價轉包。對於只承包不治理或者從事掠奪性經營的,要給以經濟處罰或終止承包契約。
第二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苗圃、種子基地。
第二十一條風沙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民眾和國營農、林、牧場營造防護林,集中連片種草,防風固沙,控制風沙危害。
第二十二條蠶區生產必須與治坡相結合,合理點橡補柞,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草山、草坡、草灘,要因地制宜,科學管理,改良牧草,合理放牧,保護植被。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要禁止放牧。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管理與養護
第二十四條水土保持設施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手段,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落實管理責任。對水土保持設施要制定公約,建立必要的管理養護組織,切實搞好管理養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水土保持設施管理與養護的範圍:
(一)水土保持植被措施中林草與植物的營造、補植、撫育性採伐;
(二)封山區、封沙區林草的管理,天然禁林植被的保護;
(三)草場、蠶坡、果園等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管理;
(四)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保護、補修、修復、加固、提高標準;
(五)試驗場地、儀器設備的設定和維修。
(一)水土保持植被措施中林草與植物的營造、補植、撫育性採伐;
(二)封山區、封沙區林草的管理,天然禁林植被的保護;
(三)草場、蠶坡、果園等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管理;
(四)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保護、補修、修復、加固、提高標準;
(五)試驗場地、儀器設備的設定和維修。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土保持設施,與侵占和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行為作堅決鬥爭。
第二十七條水利、鐵路、交通、工礦等部門和國營農、林、牧場對所屬範圍內的水土保持設施,要建立管理養護組織或確定專人管理養護。
第六章 宣傳教育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各級宣傳、新聞單位要經常開展有關水土保持宣傳工作。大力宣傳水土保持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表揚對水土保持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支持民眾同破壞水土保持的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九條各級水利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基層水土保持技術人員,所需經費可從各級水利事業費的水土保持經費中安排(其數額一般控制在2%)。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可設定水土保持專業或課程,普及水土保持知識,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三十一條各級水土保持科學試驗研究機構,必須密切聯繫實際,面向民眾,面向生產,優先安排當地生產、生活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治理項目,為開發山區、發展生產服務。
各級水土保持部門,要積極開展水土保持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各級水土保持部門,要積極開展水土保持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對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給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違犯《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保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給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