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意在為了有效地防止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傳播蔓延,保護我省農業生產的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結合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84-08-02
- 生效日期:1984-08-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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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1984年7月1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198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國內植物檢疫
第四章 進出口植物檢疫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國內植物檢疫
第四章 進出口植物檢疫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止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傳播蔓延,保護我省農業生產的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應成立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以下簡稱植保植檢站),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植物檢疫員,從事植物檢疫工作。省植保植檢站應建立植物檢疫實驗室,地、市、縣植保植檢站可建立植物檢疫檢驗室。
第四條省農牧廳主管全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河南省植保植檢站(負責國內檢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鄭州植物檢疫站(負責本省進出口檢疫);各地、市、縣的植物檢疫工作,由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主管,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五條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範圍:
一、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制定本省的實施計畫和措施;
2.檢查、指導地、市、縣植保植檢站的工作;
3.擬訂省內劃定疫區、保護區的方案;制定全省檢疫對象的普查、封鎖和防治消滅措施;
4.培訓地、市、縣級檢疫幹部和技術人員,總結交流檢疫工作經驗,彙編檢疫技術資料,宣傳普及檢疫知識;
5.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承辦國外引種和省與省之間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監督檢查種苗隔離試種;
6.承辦省內重大植物檢疫和下級檢疫機構限於技術、設備等條件無法檢疫而提出的檢疫要求。
二、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及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宣傳普及檢疫知識;
2.擬訂和實施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計畫;
3.調查檢疫對象,編制本地區的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防治和消滅工作;
4.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執行產地檢疫;對調出的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根據檢疫結果簽發檢疫證書;對調入的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進行復檢,監督和指導引種單位進行消毒處理和隔離試種;
5.協助有關部門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
6.在當地的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場所及時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一、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制定本省的實施計畫和措施;
2.檢查、指導地、市、縣植保植檢站的工作;
3.擬訂省內劃定疫區、保護區的方案;制定全省檢疫對象的普查、封鎖和防治消滅措施;
4.培訓地、市、縣級檢疫幹部和技術人員,總結交流檢疫工作經驗,彙編檢疫技術資料,宣傳普及檢疫知識;
5.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承辦國外引種和省與省之間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監督檢查種苗隔離試種;
6.承辦省內重大植物檢疫和下級檢疫機構限於技術、設備等條件無法檢疫而提出的檢疫要求。
二、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及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宣傳普及檢疫知識;
2.擬訂和實施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計畫;
3.調查檢疫對象,編制本地區的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防治和消滅工作;
4.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執行產地檢疫;對調出的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根據檢疫結果簽發檢疫證書;對調入的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進行復檢,監督和指導引種單位進行消毒處理和隔離試種;
5.協助有關部門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
6.在當地的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場所及時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第六條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調運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有權扣留處理。
第七條專職植物檢疫員,應具有助理農藝師以上技術職稱,或雖無上述職稱,而具有中等專業學歷,並從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經考核合格,由省農牧廳批准,發給“植物檢疫員”證書,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各級植保植檢站,可在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和重點農場、園藝場、良種繁育場聘請兼職檢疫員(或特邀檢疫員),協助開展檢疫工作。兼職檢疫員須具中等專業以上學歷,由所在單位推薦,聘請單位發給聘書。
第八條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戴檢疫標誌(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國內植物檢疫
第九條省內外調運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經過檢疫。調入單位在調種前,必須向當地植保植檢站申請,由植保植檢站提出調種要求;調出單位應根據調入單位所提的檢疫要求,在調運前向當地植保植檢站申請檢疫。
第十條省與省之間調運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由省、地、市植保植檢站,根據調入省檢疫要求或按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名單和調入省植物檢疫對象補充名單檢疫並簽發檢疫證書。省內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調運,由地、市、縣植保植檢站檢疫並簽發檢疫證書。省與省之間和省內郵包檢疫,由縣以上植保植檢站檢疫並簽發檢疫證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往海南島等南繁基地託運、郵寄或自帶應施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一律由省植保植檢站檢疫並簽發檢疫證書。
第十二條國內植物檢疫證書,由省植保植檢站按農牧漁業部制定的格式統一印發,其它任何證明一律不能代替。
第十三條鐵路、交通、郵政、民航等部門,託運或郵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憑有效期限內的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物運寄。
第十四條自備交通工具自行運輸應施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實施檢疫,憑檢疫證書運輸。
第十五條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郵局、機場、倉庫及其它有關場所執行檢疫任務時,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貨物搬移、開拆、取樣、儲存、消毒、銷毀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十七條疫區內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只限在疫區內種植使用,嚴禁運往非疫區。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出疫區的,引調單位必須報經省植保植檢站批准;調出省外的應經省植保植檢站報農牧漁業部審批。
第十八條各級植保植檢站對本地區的檢疫對象每三至五年調查一次,重點對象一年調查一次,根據調查結果編制檢疫對象分布資料。
第十九條各級植保植檢站,對本地區的原種場、良種場及其它繁育基地,應按《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疫。發現檢疫對象的,應採取封鎖、消滅措施,繁育的種苗不準調入無病區。
第二十條農業院校、科研等有關單位,對外試驗、示範、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須經當地植保植檢站檢疫,發給檢疫證書。植保植檢站應定期對農業院校、科研單位的種子、苗木繁育基地進行生長期調查。
第二十一條因自然災害,商品糧改作種子時,須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作種用。
第四章 進出口植物檢疫
第二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事先向農牧漁業部鄭州植物檢疫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經批准方可引進,引進單位或個人應將對外檢疫要求,列入貿易契約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等協定。
第二十三條從國外引進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須符合植物檢疫要求,並在指定地點集中隔離試種,證明不帶檢疫對象,才能分散種植;如發現有檢疫對象,應根據國家規定,在檢疫機關的監督下處理,所需熏蒸、消毒、銷毀等處理費用均由引進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因科研、教學需要進口生活害蟲、植物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和農牧漁業部公布的禁止進口的植物及其產品以及進口水果、蔬菜(僅限茄科蔬菜),必須事先到農牧漁業部鄭州植物檢疫站填寫《植物檢疫特許進口審批單》,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審批。
第二十五條進口原糧不準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對象,更不準作種用;若發現有檢疫對象時,應在檢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的植物及其產品,凡貿易契約中有檢疫要求的,出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事先向農牧漁業部鄭州植物檢疫站報驗,填寫《出口植物檢疫報驗單》,由鄭州植物檢疫站檢疫並簽發對外植物檢疫證書。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在檢疫技術的研究和套用推廣上,貢獻重大的;
二、控制、消滅植物檢疫對象,成績顯著的;
三、模範執行本實施辦法,敢於同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
四、配合植保植檢部門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培訓檢疫技術人員,推廣先進經驗,成績顯著的。
一、在檢疫技術的研究和套用推廣上,貢獻重大的;
二、控制、消滅植物檢疫對象,成績顯著的;
三、模範執行本實施辦法,敢於同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
四、配合植保植檢部門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培訓檢疫技術人員,推廣先進經驗,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私自引種、調種或偽造、誆騙檢疫證書調運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二、檢疫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
三、不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收寄應施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四、無理干涉或阻礙檢疫人員執行檢疫任務的。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私自引種、調種或偽造、誆騙檢疫證書調運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二、檢疫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
三、不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收寄應施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四、無理干涉或阻礙檢疫人員執行檢疫任務的。
第二十九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應如數交付;逾期不交者,植物檢疫機構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受罰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植物檢疫機構的處罰決定,可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受罰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植物檢疫機構的處罰決定,可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經濟罰款辦法由省農牧廳制定。經濟罰款交地方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植物檢疫收費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省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相牴觸時,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中未列事宜,按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農牧漁業部制定的上述兩個條例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辦法修改權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屬河南省人民政府農牧廳。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