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協會

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協會是在河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行業社會團體,成立於2010年1月,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教育廳。首任理事長為鄭州大學趙山明教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協會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
  • 主管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理事長趙山明教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簡介

會員主要由已取得國家資格證書的心理諮詢師、心理學教育工作者、與精神心理相關的醫務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組成。
協會組織機構主要有:理事會;倫理委員會;專家指導委員會;培訓部;秘書處。
協會以維護大眾心理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在以下範圍內開展工作:學術交流;繼續教育和培訓;督導和信息服務;諮詢機構及個人的服務質量評估;心理諮詢的宣傳與公益活動;承擔委託的科研項目;編輯、出版學術期刊、科普雜誌、書籍和音像資料;維護心理諮詢師與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協會將致力於團結全省同道,搭建業內交流與職業發展平台,促進規範執業,為我省心理諮詢行業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協會。英文名稱:Henan Association of 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s(HACP)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河南省心理諮詢師,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發展我省心理諮詢事業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發展心理諮詢與治療事業,維護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河南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鄭州市第九人民醫院精神心理科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舉辦國內外專業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諮詢師的繼續教育和心理學相關學科的培訓;為會員提供專業督導和信息服務,不斷提高我省心理諮詢師的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完善行業規範;開展心理諮詢機構的設定和服務質量評估;嚴格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
(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識,組織和開展心理諮詢與治療宣傳與公益活動;
(五)接受委託承擔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科研項目;
(六)編輯、出版心理諮詢與治療的學術期刊、科普雜誌、書籍和音像製品;
(七)維護心理諮詢師與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國家心理諮詢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心理諮詢與治療相關工作的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民主協商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1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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