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 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 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六) 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七) 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八) 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九) 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 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一) 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二) 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三)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下設機構
河南省律師協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執行機構。現設有 4個專門委員會: 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處委員會;律師行業規則委員會;律師風紀股長會。 4個業務委員會:刑事業務委員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公司業務委員會、涉外及海事海商業務委員會。
領導成員
王京寶,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會長,男,河南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1963年1月出生,漢族,本科,中共黨員,1985年首次執業,一級律師。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七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省律師協會五屆理事會會長。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省法學會常務理事,省法學會律師學分會副會長,省民商法研究學會副會長,鄭州仲裁委員會委員。2006年獲“中國律師業特殊貢獻獎”。
馬書龍,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副會長,男,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1964年11月出生,漢族,本科,無黨派,1985年首次執業,一級律師。河南省律師協會五屆理事會副會長、常務理事,河南省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河南省法學會理事。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央統戰部及省委統戰部黨外知識分子信息聯絡員,省政府法制諮詢專家,十一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委員。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2007年被評為河南省“人民滿意好律師”、“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先進個人”;2008年被全國律協命名為“全國優秀律師”,省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模範”。
陸詠歌,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副會長,男,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1962年1月出生,漢族,碩士,民盟盟員,1984年首次執業,一級律師。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河南省律協五屆理事會副會長、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鄭州市金水區政協常委,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2007年被評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先進個人”,2008年被評為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模範”、“全國優秀律師”。
負責:律師維權工作,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律師行業文化建設。
主管:刑事業務委員會、房地產業務委員會
李煦燕,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副會長,女,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1962年4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1985年首次執業,一級律師。現任全國律協七屆理事會理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執行委員,省律協五屆理事會副會長。省人大內司委諮詢組成員,鄭州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2005年獲“巾幗建功標兵”榮譽稱號,2008年獲省“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
負責:女律師工作、律師宣傳工作(含律師網》建設)、對外聯絡工作。
主管:醫事業務委員會、金融業務委員會
楊志華,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副會長,女,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1964年11月出生,漢族,本科,中共黨員,1986年首次執業,二級律師。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現任全國律協女律師協會執行委員,省律協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女律師協會副會長,許昌市律協會長。許昌市政協委員。2005年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2006年被評為河南省“三八紅旗手”,2007年被評為河南省“人民滿意好律師”。
負責:律師獎勵工作、律師懲戒工作、律師執業監督、協管女律師工作。
主管:行政業務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業務委員會
袁二方,河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副會長,男,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1954年4月出生,漢族,研究生,民建,1982年首次執業,一級律師。現任全國律協理事、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省律協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參政議政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陽市律協會長。省政協委員、安陽市人大代表。先後獲安陽市“十佳律師”、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全國“優秀律師”。
負責:律師業務建設,地方律協建設指導,律師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事務。
主管:政府法律顧問業務委員會(新設)、法律援助及公益業務委員會(新設)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建設,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河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是由河南省全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河南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管理。
各省轄市設立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行業管理工作。省律師協會可以設立直屬分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促進法律正確實施;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實施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我省律師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行為準則;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運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組織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執業律師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
(八)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會員的申訴;
(九)對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十)指導省轄市律師協會(含直屬分會,下同)工作;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資料;
(十二)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三)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努力改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展環境;
(十六)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及促進律師行業發展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河南省司法廳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是本會的團體會員;經河南省司法廳審核批准並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是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建議和要求;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交流活動;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本會的福利;
(七)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其它信息資源;
(八)監督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行為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
(六)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七)維護律師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其它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組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則和行為準則;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職責決定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律師的職業形象。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 遷出或調離本省律師執業機構的;
(二) 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 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已被註銷或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轄市律師協會推選。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
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行業規則;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報告;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
(六)決定會費收繳及配置;
(七)審議本會財務報告;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職責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三)制定重要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聽取會長、副會長的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七)審議年度會費預算、決算報告;
(八)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會方能召開,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本會業務規則、工作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本會業務委員會機構設定及主任、副主任人選,工作委員會機構設定及成員;
(四)審議決定重要的獎懲事項;
(五)召集理事會;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到會方能召開,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的重要檔案;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上述(三)、(四)、(五)項職權,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行使。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正常工作達六十天以上的,由常務理事會在副會長中推選一人代理會長的職務,直到會長能夠正常工作或選出新的會長為止。
第二十七條 各省轄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應報本會備案。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
(四)擬定秘書處內設機構設定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之外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組織、協調各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機構的關係。
第八章 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的需要,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三十四條 業務委員會的職責是,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擬訂律師業務規範,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律師專業發展;
業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九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它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應當受到處分的其它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會員處分工作由本會風紀股長會負責實施。
第三十九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會員的申辯。在作出訓誡以外的處分決定前,需聽證的,由本會懲戒委員會組織聽證。
第四十條 會員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一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應當記入律師執業檔案,並以規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二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按屬地原則申請所在省轄市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對於調處結果,會員應當履行。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相關行業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會員應當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
第四十七條 會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三)工作委員會、業務委員會活動;
(四)律師宣傳工作;
(五)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信息服務;
(七)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八)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九)社會公益事業支出;
(十)本會辦公支出;
(十一)其它直接用於協會和會員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條 會費收支管理辦法由本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費的預、決算制度,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應當在本會登記,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省各省轄市律師協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河南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河南省律師代表大會制定,並報河南省司法廳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