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辦法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1-0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1-06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文[1994]3號
【發布日期】1994-01-06
【生效日期】1994-0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辦法
(1994年1月6日豫政文〔1994〕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所是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受縣(市、區)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工商所人員編制應嚴格控制。分配、調入、招聘人員必須經市(地)工商局審核批准,且先培訓後上崗。
第三條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由縣(市、區)工商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市(地)工商局備案。
第四條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領導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長是所長的助手,協助所長工作。
第五條工商所實行所長領導下的所務會制度。所務會應當定期召開,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並監督所長依法辦事。
所務會為三至五人,由所長提名,縣(市、區)工商局批准。
第六條縣(市、區)工商局應定期考核工商所長,對不稱職者應及時撤換。
第七條工商所應當健全崗位責任制,縣(市、區)工商局應對工商所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定期考核。
第八條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工商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由縣(市、區)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市、區)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一)建立健全市場內規章制度,划行歸市,分類經營;傳遞市場信息,按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
(二)建立和管理好檔案資料,及時向縣(市、區)工商局報送市場統計報表;
(三)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和不正當競爭等不法行為。
第十一條監督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查處利用經濟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好經濟契約的資信、諮詢工作,調解經濟契約糾紛,協助仲裁機構工作。
第十二條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配合有關部門取締轄區內的馬路市場。
第十六條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縣(市、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對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和集市貿易中的違法行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沒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價值500元以下物品;
(四)扣繳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工商所對不能即時處罰的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暫扣當事人有關物品。
對暫扣的物品應當開具清單,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
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在徵得被扣物品所有人同意後,可先行處理;無法找到所有人時,經所長批准,也可以先行處理。屬違禁品的,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縣(市、區)工商局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工商所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依法強制執行;有暫扣物品的,工商所可以將扣留的物品變價抵繳。
第二十條工商所的各項收費及罰沒款項的處理,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工商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嚴格按程式辦事。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秉公辦事、文明執勤、接受監督;不準濫用職權、瀆職越權、索賄受賄、貪贓枉法。
第二十二條工商所應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二十三條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縣(市、區)工商局應給予獎勵。違犯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設立的其他所、隊、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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