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

河南城鎮供水協會成立於1986年5月,在省建設廳和中國水協的熱情幫助和正確領導下,堅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宗旨,以推動全行業的發展為目的,本著民主協商的原則,圍繞“服務、協調、聯繫”三大職能開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
  • 地點:河南省
  • 成立時間:1986年5月
  • 宗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
簡介,河南供水情況,協會發展,協會章程,

簡介

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改革和政府職能轉移的新形勢下,協會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為了不失時機地把握協會工作的主動性,河南省水協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重新定位,擺正位置,努力拓展服務範圍,積極主動的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為會員單位服務,增強了協會的凝聚力,為全河南省的供水事業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的原名為中國城鎮供水協會河南分會。
河南城鎮供水協會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中原中路67號。

河南供水情況

河南省處於中緯度地帶,地勢西高東低,北、西、南三面有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別山四大山脈環繞。山區、丘陵面積與平原面積大約各占一半。境內有黃河、淮河、衛河、漢河四大水系,大小河道1500多條,由於全省水資源總量只有413億立方米,人均年占有量460立方米,僅為全國人均水量的五分之一,是我國北方缺水省份之一。

協會發展

河南水協成立以來,會員單位由初期的78個,發展到目前的136個,其中理事單位61個。目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總規劃師李廷傑為協會會長,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張湛軍為常務副會長,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總工程師施東文為秘書長。
2001年協會根據省民政廳要求,完成了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整頓登記工作。經省民政廳批准,協會現有分支機構有:(1)秘書處;(2)企業管理委員會;(3)科學技術委員會;(4)縣鎮供水委員會;(5)企業文化委員會;(6)物資信息委員會;(7)供水工程委員會;(8)供水行銷委員會。協會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確認,協會的各項工作活動的開展有了法律保護。

協會章程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以下簡稱:河南水協)。英文譯名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縮寫:HUWSA.
第二條 河南水協主要是由河南省城鎮供水、排水、節水等企事業及相關單位、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河南水協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和技術進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會員間橫向交流,提高行業素質,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省城鎮供水、排水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河南水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河南水協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南水協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河南水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污水治理、節水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調查研究,探討和解決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收集和整理省內外供水行業的有關資料,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河南省城鎮供水的經濟技術政策、法規提供材料和依據;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或協助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三)推進行業的改革和技術進步,組織開展供水企業管理經驗和學術交流活動;推廣套用國內外現代科學管理和先進技術;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加強技術創新工作,總結交流城鎮供水、排水、節水科技進步的經驗、促進其與生產實踐的結合,向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優秀科技成果和論文的推薦工作。
(四)研究、探討、總結、交流精神文明建設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組織開展行業性文體活動,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開展人力資源開發,組織職工技能培訓,提高企業綜合素質。
(五)編輯出版會刊、報和有關信息資料。
(六)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主持參與供水、排水、節水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工程驗收及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七)做好政府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八)參加國家有關協會、國際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邀請國內外有關專家講學,選送人員到國內外考察、進修和講學。
(九)辦好服務性集體所有制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河南水協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
城鎮供水、排水、節水企事業單位及企業自備供水設施單位;與城鎮供水、排水、節水相關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科研設計、大專院校、水工業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
(二)個人會員 :
熱心並從事於河南省城鎮供水、排水、節水事業發展的管理人員、科學技術人員、專家、學者、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為城鎮供水、排水、節水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
(三)榮譽會員:
願意在河南省城鎮供水、排水、節水事業方面進行合作並予以資助的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河南水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河南水協章程;
(二)有加入河南水協的意願;
(三)在河南城鎮供水排水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也可經會長工作會議或秘書長工作會議討論同意,報理事會通過追認。
(三)榮譽會員須經河南水協理事會推薦;
(四)經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河南水協開展的活動;
(三)獲取河南水協的服務及發行的各種有關信息資料和報刊的優先權;
(四)對河南水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河南水協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主動向河南水協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行業發展信息、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和考察資料,為協會開展調研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河南水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河南水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決定河南水協的工作方針和有關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河南水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名額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應有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人出任,在任期間如因故變更,自離職之日即自行免去理事職務,由接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自行接任理事職務。理事單位須以書面形式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河南水協各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河南水協工作條例,制定各機構職責範圍及工作管理制度;
(十)根據理事單位的推薦意見決定理事人選更替;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解釋河南水協章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時,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河南水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至第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河南水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河南水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河南水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河南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河南水協法人代表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以上人選擔任時,須經河南省建設廳審查,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擔任。
河南水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河南水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河南水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河南水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等工作職能部門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河南水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河南水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河南水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河南水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河南水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河南水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河南水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河南水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河南水協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河南水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河南水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河南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河南水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河南水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河南水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河南水協經河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河南水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河南水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已經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9年10月23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南水協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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