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

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

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是由河南省民政廳主管的省級非公募性基金會,成立於2013年9月10日。該組織的建設宗旨為聯合一切社會力量救助特殊困難家庭群體,特別救助出生缺陷兒童、病殘兒童、孤兒和貧困老人、病殘老人,救助因災和事故致病、致殘的貧困家庭成員,關注弱勢群體與社會公平,致力於公益項目的開發與推廣,推動家庭及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的和諧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Henan province harmonious Charity Foundation
  • 地理位置:河南省
  • 時間:2013年9月10日
  • 主管:民政廳主管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機構目標,組織章程,文化理念,行為準則,機構口號,團隊精神,價值觀,組織機構,慈善項目,

建設宗旨

聯合一切社會力量救助特殊困難家庭群體,特別救助出生缺陷兒童、病殘兒童、孤兒和貧困老人、病殘老人,救助因災和事故致病、致殘的貧困家庭成員,關注弱勢群體與社會公平,致力於公益項目的開發與推廣,推動家庭及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的和諧發展。

業務範圍

救助出生缺陷兒童、病殘兒童,防止被父母遺棄;救助無依兒童,使其得到健康成長;救助貧困及病殘老人,使其安度晚年;救助因災和事故致病、致殘的貧困家庭成員,為其提供生活保障;進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項目開發與推廣;開展技術諮詢與培訓,進行專項幫扶;資助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學術研究,發布調研信息和報告;與國內外相關機構開展合作交流;獎勵對家庭和諧、社會和諧做出貢獻的個人;加強宣傳,出版會刊、相關資料和書籍,建立網站。

機構目標

為創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助推中原經濟區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組織章程

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Henan province harmonious Charity Foundation,縮寫為HH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聯合一切社會力量救助特殊困難家庭群體,關注弱勢群體與社會公平,推動家庭及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生態文明的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鄭州市貨站街1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活動的業務範圍。
依法接受社會捐贈,開展幫扶救助特殊困難家庭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二) 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
(三) 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
(四) 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二)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
(三)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四)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基金會的合法活動和項目收入;
(四)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籌集。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出生缺陷兒童和病殘兒童,防止被父母遺棄;
(二)救助無依兒童,使其得到健康成長;
(三)救助貧困及病殘老人,使其安度晚年;
(四)救助因災和事故致病、致殘的貧困家庭成員,為其提供生活保障;
(五)進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項目開發與推廣;
(六)開展技術諮詢與培訓,進行專項幫扶;
(七)資助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學術研究,發布調研信息和報告。
(八)與國內外相關機構開展合作交流;
(九)獎勵對家庭和諧、社會和諧做出貢獻的個人。
(十)加強宣傳,出版會刊、相關資料和書籍,建立網站。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超過200萬元;
(二)投資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幫扶特殊困難家庭、出生缺陷兒童、病殘兒、無依兒童、貧困老人和病殘老人,資助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研究團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2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理念

行為準則

堅守一個理念:上善若水,厚德載物;
和諧慈善基金會的行為準則和諧慈善基金會的行為準則
共有一個思想:精誠合作,團結至上;
凝聚一個共識:知行合一,德善並重;
堅持一個原則:遵紀守法,公平公正;
達到一個目標:關注弱勢,回報社會。

機構口號

和諧,因愛永久
和諧慈善基金會口號和諧慈善基金會口號

團隊精神

戰勝自我
和諧慈善基金會精神和諧慈善基金會精神
超越自我
責任
擔當

價值觀

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
和諧慈善基金會的價值觀和諧慈善基金會的價值觀
幫助別人 成就自己

組織機構

和諧慈善基金會組織架構和諧慈善基金會組織架構
和諧慈善基金會組織架構

慈善項目

“讓父母回家”慈善項目
眾所周知,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人過花甲,本應享受兒孫膝下繞的天倫之樂,而一種名叫“阿爾茨海默病”的疾病找上門來,也就是我們經常講的老年痴呆。據國家相關部門的統計,65歲以上的每20個老人當中就有一個患有不同程度的老年痴呆。而這些老人在遭受身體和精神雙重折磨的同時,他們的家人還要擔心老人走失的問題。
本已喪失自理能力的老人走失之後,不僅要承受饑寒交迫之苦,隨時面臨生命的危險,他們的家人還要花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去尋找,政府要花費行政資源,走失事件的發生還對社會造成恐慌和失望的不良影響。
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為此走訪專家,深入調研,找了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老人走失的辦法。那就是給每個老年痴呆患者配備一台防走失安全監護手錶,通過手錶內部GPS定位功能,很容易在老人走失的情況下找到他們,並能夠防止老人下一次走失的可能。而為了讓貧困患者家庭也能夠擺脫老人走失的困擾,享受到社會的溫暖。
河南和諧慈善基金會成立本次的“讓父母回家”項目,目標是向全省範圍內的貧困患者家庭捐贈10500台防走失安全監護手錶。
“愛延續”慈善項目
“愛延續”項目秉承河南省和諧慈善基金會“和諧,因愛永久”的理念,旨在延續子女之愛,為失獨家庭進行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家政料理、失能護理、工作幫扶、經濟救助等幫扶,幫助他們度過養老難關,讓他們有一個較為幸福的晚年。
根據省人口計生部門的統計,河南省共有失獨家庭11391個,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增加。這些失獨家庭既要承受喪失子女的心理悲痛,還要承受由此帶來的病痛的折磨,同時面臨著嚴峻的養老問題。
“愛延續”項目堅持“先摸底後定幫扶計畫,先培訓後定幫扶對象”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先摸清失獨老人的實際需求再制定幫扶計畫,先對志願者進行技能培訓再根據其個人情況和意願確定幫扶對象,保證了幫扶工作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