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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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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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河南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代省長 李克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辦法
代省長 李克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包裝裝潢印刷業的管理,維護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含雷射防偽標誌、標牌印刷製品)、彩色包裝盒(含彩色包裝袋以及各種基材的塑膠包裝製品)、紙制包裝用品(含紙板、紙箱、紙袋、紙桶、紙盒、彩印包裝紙品等)、印鐵制罐(含瓶蓋)、陶玻容器印刷製品、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辦法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含雷射防偽標誌、標牌印刷製品)、彩色包裝盒(含彩色包裝袋以及各種基材的塑膠包裝製品)、紙制包裝用品(含紙板、紙箱、紙袋、紙桶、紙盒、彩印包裝紙品等)、印鐵制罐(含瓶蓋)、陶玻容器印刷製品、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辦法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印刷管理的其他規定,提高質量以滿足社會需要。
禁止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包裝裝潢印刷品。
禁止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包裝裝潢印刷品。
第四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包裝裝潢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包裝裝潢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五條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
第六條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向所在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備案後,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頒發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製包裝裝潢印刷品。
第八條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方可印製包裝裝潢印刷品。
第九條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第十條設立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經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授權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一條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各類印刷企業。
第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併、分立或者遷移,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並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排版、製版、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單項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三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五條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得印製假冒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標識和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製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虛假廣告、說明等宣傳品。
第十六條包裝裝潢印刷品實行印製契約制度。每一個印刷品種,委託印刷單位和承接印刷企業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製契約。
承接印刷企業應對所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存樣建檔,以備檢查。
承接印刷企業應對所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存樣建檔,以備檢查。
第十七條印刷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由委託印刷單位持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以及印刷底樣,向縣級以上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領準印證。
準印證實行分級核發制度,由委託印刷單位向其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同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準印證。
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準印證實行分級核發制度,由委託印刷單位向其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同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準印證。
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製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準印證,沒有準印證的,不得擅自印製。
第十九條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印企業持有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承印企業印製前,應查驗委託印刷單位的有關證明並建檔備案: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
2.委託印刷單位出示本單位證明;
3.印刷商標的應出示《註冊商標》複印件;
4.印刷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應出示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和包裝裝潢印刷品準印證。
(一)承印企業持有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承印企業印製前,應查驗委託印刷單位的有關證明並建檔備案: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
2.委託印刷單位出示本單位證明;
3.印刷商標的應出示《註冊商標》複印件;
4.印刷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應出示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和包裝裝潢印刷品準印證。
第二十條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必須經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十一條承接商標標識印製的,按照國家有關商標印製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印刷企業應當將印製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經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後,代為保管或就地銷毀,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條取得包裝裝潢印製許可證的企業和單位,每年應按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審計畫要求,到其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同級包裝管理部門進行年審。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的印刷企業,擅自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由縣級以上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沒收所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所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非法承接印製他人委託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二)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
(一)非法承接印製他人委託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二)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或者個人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頒發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可以收取成本費,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