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 發布日期:1995-12-08
  • 生效日期:1996-01-01
  • 發布單位:81601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0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勞動力資源,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招用人員、擇業求職以及從事有關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與監督下,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勞動力資源,實行勞動力供求雙方相互選擇的勞動中介服務場所。
第四條勞動力市場運行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雙向選擇和勞動力的合理有序流動。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具備條件的行業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經過批准,可以開辦職業介紹機構。
第六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施;
(三)有相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一定數量的熟悉勞動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設立綜合性的職業介紹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須持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併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職業介紹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倒賣和偽造。
第八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進行求職、用工登記;
(二)為求職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職諮詢和介紹工作單位;
(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組織勞動力供求雙方洽談;
(五)向社會公布勞動力市場的供求信息;
(六)指導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介紹工作。
第九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勞動者介紹職業狀況和求職方法;幫助用人單位正確選擇招聘方法和執行國家規定的招聘標準。
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求職提供幫助,保障其合法就業權利。
第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政策,不得隨意擴大業務範圍;並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脅迫、欺騙等手段進行非法勞務中介活動。
第三章 擇業求職和招用人員
第十二條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城鄉勞動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者擇業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擇業求職的勞動者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並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證件。
從事特殊工種的求職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農村勞動者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擇業,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方便其就業。
第十五條國外、境外人員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必須到省勞動行政部門申領就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招用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確定招用人員數量、方式和條件。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憑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招用簡章必須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性質、地址,公布招用人員的工種、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作條件、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等基本情況。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特殊工種崗位就業;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條擇業求職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力市場各項規定,共同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對勞動力市場和各類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冠以省名的職業介紹機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管理,併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其他單位和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管理,併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公安、工商行政、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介紹機構變更、停辦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原申請批准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還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二十五條刊播招用人員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秉公執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力市場的職業介紹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職業介紹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未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而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製、倒賣或者偽造《職業介紹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並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超出職業介紹許可範圍從事職業介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超出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除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外,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以脅迫、欺騙等方式進行非法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在職業介紹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擅自介紹和招用國外、境外人員就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不如實介紹用人單位情況或者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招收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對未按規定刊播招工、招聘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人才市場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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