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決定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5.29
  • 實施時間:2003.05.29
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精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是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都應倡導、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青年志願服務範圍包括扶貧濟困、支教助學、幫孤助殘、法律援助、搶險救災、科技推廣、醫療護理、環境保護、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青年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三、青年志願者是指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幫助的青年。青年志願者應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與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活動。建立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鼓勵青年志願者註冊登記,成為一名註冊青年志願者。
四、青年志願者組織是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包括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下屬的服務站和服務隊等。志願者協會是指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為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是青年志願者的註冊機構,按照協會章程負責所在區域內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劃、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工作。
五、青年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協會章程,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注重服務質量,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佩戴統一的青年志願者標誌。青年志願服務應當按規定建立小時服務制度。
六、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體系,制定完善志願服務規章制度,對青年志願者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和其他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志願者組織間的交流活動。青年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七、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資助,保障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順利開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公益性宣傳。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接受政府和捐贈人、資助人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的資產。
九、各級人民政府和青年志願者協會應當建立青年志願者激勵機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招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優先錄用錄取。對成績突出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及對青年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青年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可以請求青年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並可優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願服務。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協會章程自主開展活動。以青年志願者或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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