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以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為調整對象,其中明確: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應當將科研產業用地列入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科研產業用地性質。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已由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於2022年11月26日表決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歷史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歷史背景

為推動省科學院重建重振與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三合一”融合發展,鄭州市近年來對中原科技城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公共服務、體制機制等進行了系統化重構提升。根據2022年8月鄭州市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發布的中原科技城總體城市設計方案,鄭州市將在龍子湖片區和北龍湖片區、如意湖片區、鄭州東站片區、連霍以北片區、白沙北部片區、白沙南部片區等七大功能片區,協調布局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實驗裝置、高科技企業等,重點發展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產業領域,構建“政、產、學、研、金、服、用”七位一體的創新生態,實現省科學院與中原科技城空間布局的嵌入式發展。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保障中原科技城科研用地,發揮中原科技城在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中的引領作用,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是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針對科技創新特定區域、保障中原科技城發展的專項規劃。
第三條 編制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應當依據省、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創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為目標,打造全省科技創新策源地、創新發展綜合改革示範區等;
(二)統籌布局新興產業集群、未來產業集群、科研院所集群、科教雙創集群等科技創新集群,構建政產學研金服用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三)最佳化用地結構,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規劃科技研發、科研企業、科研教育、科技金融、科研服務、新型工業用地等科研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並為中原科技城未來發展預留充足科研用地。
第四條 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應當將科研產業用地列入強制性內容。
禁止擅自改變科研產業用地性質。
第五條 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由鄭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依法批准後,疊加到鄭州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審批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前,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辦理。
第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是中原科技城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的,應當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組織修改,並按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八條 未按本條例規定製定、修改、報批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或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第三條特彆強調要最佳化用地結構: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科研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並為中原科技城未來發展留足科研用地;第四條規定: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應當將科研產業用地列入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科研產業用地性質等。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把中原科技城規劃前期城市設計成果進行固化,以靈活的立法形式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管理條例》還對中原科技城規劃的制定、修改設定了嚴格程式:中原科技城總體規劃由鄭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組織修改,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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