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Henan Province on the regulation of school bus safety management
  • 地點:河南省
  • 實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辦法.河南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學合理調整學校(教學點)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定、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專業化和集約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政府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本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就近入學、充分發揮公共運輸作用的基礎上,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充分發揮整合人民民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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