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產權交易中心

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於1995年4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唯一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非贏利性事業單位,隸屬省財政廳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產權交易中心概述  
  • 外文名:Henan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 成立時間:1995年4月
  • 性質:非營利性機構
簡介,主要業務,會員管理暫行辦法,總 則,會 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會員大會,理事會,會員管理,調解、仲裁,附 則,

簡介

中心業務範圍主要是:接受政府和企業的委託,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單位整體或部分產權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企業兼併重組、出售轉讓、收購參股等,提供信息諮詢、交易鑑證等服務;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金融行業資產處置提供服務。交易品種有物權、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等,交易對象有國有、民營、集體、社團法人等各種所有制主體。
十多年來,中心積極為政府、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提供相關服務,走過了一條不斷創新、穩步發展的路子。中心與各省產權機構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並同省內各地產權機構,共建河南產權交易大市場,形成了內含省內各地市產權機構、外聯全國產權市場,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為河南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及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主要業務

受政府和企業委託,受理企業產權整體或部分出售、轉讓;
⊙ 非上市企業股權的登記託管、分紅派息、出售、轉讓;
⊙ 企業產(股)權交易鑑證;
⊙ 為企業兼併、改制、租賃及其它形式的資產重組提供諮詢策劃等服務;
⊙ 企事業單位清產核資、核查處置報損報廢資產服務;
⊙ 產權交易信息及諮詢服務。

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的河南產權交易市場體系,規範產權交易行為,完善自律管理機制,謀求共同發展,根據《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章程》、《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經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會員大會理事會批准,在交易中心從事產權交易經紀、自營、信息業務或為產權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參與產權交易活動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經紀業務是指會員接受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從事產權交易的行為。
自營業務是指會員以自有資金購買產權或將自己擁有的產權予以出讓的行為。
信息業務是指會員從事產權交易信息服務的行為。
產權交易專業性服務是指會員從事與產權交易相關的審計、驗資、評估、法律、投資諮詢等專業性中介業務。
參與產權交易活動是指會員作為出讓方或受讓方從事產權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執業會員是指經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取得相關執業資格、專業從事產權交易業務的機構。
非執業會員是指為產權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的中介組織或參與產權交易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會 籍

第四條 凡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願意遵守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機構,可以申請成為交易中心會員。
第五條 申請成為執業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政府部門批准專業從事產權交易業務,且依法人性質在相應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註冊,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省財政廳頒發的產權交易從業資格;
(三)有3名以上具有產權交易經紀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公正公平,誠實守信,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申請成為執業會員,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檔案:
(一)執業會員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的章程;
(四)機構設立的批准檔案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產權交易經紀人資格證書及聘用契約書(複印件);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承擔民事經濟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取得從事相關業務的執業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
(四)至少須有一名執業會員推薦;
(五)公正公平,誠實守信,沒有嚴重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檔案:
(一)非執業會員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的章程;
(四)機構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交易中心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審批,作出是否接納成為會員的決定。對被接納為會員的,由交易中心發出通知,簽訂會員協定,頒發《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會員證書》,並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八條 在交易中心進行電腦競價交易業務的會員,需另行申請交易席位。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對會員大會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產權交易市場的重大事務有建議權和表決權;
(四)取得在產權交易市場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
第十條 會員可以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下列服務。
(一)執業會員:
(1)產(股)權掛牌上市;
(2)股權上網轉讓;
(3)掛牌交易企業的信息披露;
(4)交易的軟硬體技術支持;
(5)業務管理諮詢和業務人員培訓。
(二)非執業會員:
(1)支持承攬產權交易相關業務項目;
(2)提供產權交易市場信息;
(3)提供產權交易政策諮詢和相關業務培訓;
(4)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產權交易活動;
(二)遵守《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章程》、《產權交易規則》、《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產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從事的交易行為和相關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產權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中心設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河南產權交易市場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大會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河南產權交易市場年度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應載明會議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由三名會員聯名提出,方可付諸審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每一會員一票的制度,其決議經出席會議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由會員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發起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草擬產權交易市場工作計畫;
(三)根據理事長提議,決定對會員的接納和處分;
(四)根據需要決定設定或撤併專業委員會和職能部門;
(五)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理事長可決定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理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三)組織實施河南產權交易市場的工作計畫;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理事代替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

會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執業會員應與交易中心實行計算機聯網,通過交易中心統一進行信息發布和掛牌交易。
第二十七條 各會員單位應委派一至兩名熟悉產權交易業務的人員作為聯絡員,定期與交易中心進行聯繫,溝通產權交易中遇到的問題。聯絡員對該會員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產權交易項目一般由本地執業會員具體辦理掛牌、組織交易、交易鑑證等手續。在省工商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產(股)權交易、資產在1億元以上、跨地區、跨財政級次或在不同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交易,有關手續須到省交易中心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應在交易中心批准的業務和服務範圍內從事產權交易活動,不得擅自超越範圍。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可按屬地原則委託執業會員對本地非執業會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執業會員應將與產權交易有關的契約、單據、表冊等立檔保存,保存期限按交易中心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每個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各執業會員須將上月完成的產權交易業務分類統計造表,連同文字說明一併報送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會員如遇到下列情況,須在10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法定地址及營業場所變動;
(三)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會員欲退出交易市場的,應在三十日前提出報告,詳細說明退出理由,經會員大會理事會批准,並清算完有關帳目後,退出交易市場。

調解、仲裁

第三十五條 加強會員自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交易中心各會員之間或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在產權交易中發生糾紛,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受理調解。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雙方自願。一方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定的,可向仲裁機關提出仲裁,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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