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校青年教師積極投身於科學研究,為申報國家級和省級項目打下良好基礎,促進青年教師脫穎而出,全面提高我校學術水平,特設立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資助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有關項目。申請項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適應我校學科建設的發展要求,具有重要理論意義或套用價值;
2.學術思想新穎,在理論或技術中有明確創新點,立題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法科學,技術路線、研究思路合理可行,有望取得理論或技術研究的重要進展;
3.申請人應為我校重點學科或科研平台團隊成員,申報項目一般需與申請人所在重點學科、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相一致;
4.申請人和項目組成員具有較高研究水平和充足時間保證,並能夠形成相對穩定、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
5.申請人所在單位能確保提供完成項目所必需的實驗室、儀器設備等硬體設施、必要的圖書資料等研究條件;
6.經費預算合理。
第三條 學校維護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嚴肅性。項目的評審由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程式獨立進行,其項目組織管理的主管部門是科技處和社會科學處。
第四條 青年科學基金的申請,一般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人,只能獲得一次資助。
第六條 青年科學基金實行校、院(部、所)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年齡不超過38周歲(博士和博士後出站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具有中級和副高級技術職務的我校在崗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和其它從事專業技術的相關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進行項目申請,但可以作為項目參加人員參與項目的申報:
1.已主持國家級項目或地廳級以上重大重點項目尚未結題的人員;
2.已離、退休的教師和科研人員;
3.具有初級和正高級技術職務的青年教師科研人員;
4.在讀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外單位參與項目協作的科研人員。
第九條 申請內容必須實事求是。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不得作為研究內容。
第十條 申請材料必須齊全完備。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真填寫《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申請書》;所在重點學科或科研平台負責人對申請項目與學科平台方向的一致性進行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各院(部、所)分學術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綜合評議,保證申請書各項內容實事求是,切實可行,並按照學術水平排出順序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由各院(部、所)統一上報的申請材料(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各1份),不受理個人直接遞交的申請材料。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由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專家組按評審程式獨立完成。
第十五條 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專家組由校內各主要學科的專家和校學術委員會部分成員組成。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程式:
1.根據申報項目所屬學科,分為若干學科評議組。各學科評議組經初步篩選,投票,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初選項目。
2.各學科評議組將其初選項目推薦至評審專家組,經評審專家組投票,最終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
3.評審專家組簽署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通過的項目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定並經主管校長簽批後以學校檔案形式下達。
第五章 計畫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一般為2-3年。
第十九條 項目下達後,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項目研究要按原申請計畫進行,一般不得隨意更改研究目標,減少研究內容。如因政策、人員、材料變動及不可預料等原因確實需要進行預定目標、研究內容調整或中止項目實施的,項目負責人須經所在院(部、所)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方可更改或中止研究。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要保持穩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要通過院(部、所)提出申請報請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更換項目負責人或中止研究:
1.項目負責人調出我校的;
2.項目負責人因出國、進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項目工作的;
3.項目負責人提出更換中止的。
項目負責人需更換的,可由本項目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參加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並辦理有關手續。如無合適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應提出項目中止申請。
項目負責人因各種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內不能實際主持項目的,應由項目組其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參加人員臨時負責項目的實施,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組成員在發表、報導本項目研究成果時,應註明“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需填寫河南師範大學項目進展報告,並於每年12月份報送主管部門。對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的,項目負責人要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補報,逾期不補的,對項目負責人提出警告,暫停項目的執行。對其後兩個月內仍不補報的,將項目予以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對資助項目進行檢查。對項目計畫執行不力、實施效果不好,難以取得研究結果的項目,將會同所屬院(部、所)中止項目的執行。
第六章 結題總結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要認真填寫《河南師範大學科研項目總結報告》一份,內容包括研究工作總結、研究成果目錄、完成論文論著、取得專利及其它相關材料,經所在院(部、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結項成果要求:
1. 署注有“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字樣;
2.自然科學類項目研究成果應具有明顯的創新性,一般應由項目主持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源期刊發表與本項目相關的論文1篇,或由項目主持人作為第一完成人且以河南師範大學為第一專利權人獲得與本項目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或者由同行專家給出可以結項的評價意見。
3. 人文社科類項目一般應由項目主持人以獨著身份至少在CSSCI源期刊發表與本項目相關的論文1篇;或者由同行專家給出可以結項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中止、撤消的項目,凡有經費支出的,也按結題要求寫出報告,經所在院(部、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已完成的項目,學校將組織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議,對完成質量優秀的項目,將重點推薦申報省級項目和國家級項目。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學校檔案對獲資助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撥付研究經費,單立賬本,專款專用。其中,自然科學類項目每項資助1萬元,人文社科類項目每項資助0.8萬元。
第二十九條 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支出和使用嚴格按照《河南師範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執行。開支票據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經學院科研副院長審批後,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在項目執行期內,經費報銷總額不能超過資助額的三分之二,其餘部分在項目結項後報銷。
第三十條 在科研、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項目負責人按計畫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經檢查,項目組未開展工作或開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目標的或未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的項目,已中止或撤銷的項目,將暫停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要填寫項目經費支出決算表,報財務管理部門審核,財務管理部門匯總後編制《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財務決算表》。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結項後剩餘的科研經費按《河南師範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對受資助項目因管理不善、違反項目管理規定,造成項目進展不力,學校將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對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規範的,學校將對資助項目予以撤消,並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撤銷項目的負責人,不得再次申報青年科學資助項目。
第三十六條 連續兩年不按時報送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進展報告或總結報告的單位,不得繼續申報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社會科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南師範大學青年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校科字〔20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