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河南國資智庫,規範專家庫管理,切實提高國資國企服務決策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國資國企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目的是充分利用社會各方研究力量,以服務國有經濟發展、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為宗旨,聚焦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點、難點及前瞻問題,緊密結合產業、行業和企業發展需求,積極為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組建與範圍
第三條 省政府國資委決策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家庫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決策諮詢專家,是指按照規定程式選聘,為國資國企決策諮詢、戰略投資、薪酬考核、內審與風險防控等事項提供諮詢服務,發揮技術或智力支撐作用,納入專家庫管理的專家。
第五條 專家庫按照廣泛參與、統一管理、規範使用、有序開發的原則建設和運行。諮詢專家以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套用為導向,根據需要分設戰略規劃、公司治理、併購重組、財務金融、資本運營、科技創新(信息化)、人力資源、風險管理、黨建研究等類別。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六條 專家庫應當吸納社會各界高層次人才。入庫諮詢專家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廉潔公正,遵紀守法;
(二)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專業素養,應有與申請專業類別相關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相關專業一級(含不區分等級)國家職業資格或博士及以上學歷,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針對國家、省級特殊專項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熟悉所從事專業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表達能力,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專業意見;具有豐富的國資國企運管經驗或較深學術造詣,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情況和發展趨勢。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專業領域內的資深專家、兩院院士等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七條 專家申報採取定向邀請、單位推薦和自願申請三種形式。申請者需填寫《河南省政府國資委專家庫申請表》,提供身份證、職稱證書、業績成果等相應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審核同意。
第八條 建立專家誠信檔案。申請者須對自己提供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業績和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審查與備案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定期受理。省政府國資委決策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受理,會同相關處室對入庫人選條件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條 審查通過者向省政府國資委備案,備案後方能錄入專家庫。備案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在庫專家信息,每兩年更新採集一次,並在省政府國資委網站發布。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因決策規劃、政策諮詢、項目管理、課題研究所需諮詢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特殊情況下專家庫諮詢專家不能完全滿足諮詢需求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採取特邀方式確定專家庫以外諮詢專家。
第十三條 諮詢組織單位和部門根據業務需求確定諮詢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按迴避要求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諮詢結果作為決策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諮詢專家使用堅持輪換原則。避免同一諮詢專家反覆多次參加各類審核、評估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在庫專家服務內容:
(一)就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開展專題研究,並提出決策建議。
(二)就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點工作或具體事項提供科學論證、決策諮詢、項目評估、課題評審等服務。
(三)結合全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實際,積極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研究諮詢項目或有重大意義的課題。
(四)專家應關注國資國企發展,熱心為企業服務,並能夠積極參與企業諮詢、研究等工作。協助推進企業經貿、科技創新等方面交流合作,幫助企業引進資金、技術和項目。
第十六條 對在庫專家實行信譽監測和評價機制,營造科學民主、嚴謹求實的氛圍。專家庫建立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諮詢組織單位和部門對諮詢專家參與審核、評估諮詢、專項工作情況進行正面、負面記錄評價。
第十七條 對在國資國企諮詢工作中成績顯著和作出突出貢獻的諮詢專家,省政府國資委視情況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調整出專家庫:
(一)有3次以上信譽不良記錄的;
(二)工作嚴重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不服從管理,組織紀律性較差的;
(四)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十九條 專家入庫工作推薦、審查、備案各環節實行責任制。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責任人及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諮詢專家實行開放式管理,供全省國資監管機構和國有企業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