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通知
河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河北省體育局兩法銜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2014年12月26日
內容
河北省體育局兩法銜接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機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夠順利地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意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省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體育行政機關。
第三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在本單位辦案部門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並在作出行政處罰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第五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案件的相關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滅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固定證據,製作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檔案;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涉案物品,應當委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檢驗、鑑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第六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辦理交接手續並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條 對體育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對於案件偵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退回相應案卷材料,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體育行政執法機關,體育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八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的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接到體育行政執法機關的複議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告知提請複議的體育行政執法機關。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3日內,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九條 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應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諮詢。對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體育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可以派員介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條 對於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向體育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調閱有關案件材料、建議移送案件,體育行政執法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安、檢察人員應當加強業務交流,相互學習業務知識、業務技能,並不斷總結辦案經驗。定期組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